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運動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運動推廣組:全民運動、社會體育、運動人才培訓研習、運動產業輔導、金門海上長泳活動、全國性競賽組訓、國內外及兩岸體育交流等。
二、運動設施組:全民體育場館營運管理、運動設施設備規劃、興建、採購、維運及其他非屬各組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及助理員。
第 5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第 10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