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綜法字第1150013909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動物疾病防疫、檢驗、診斷、衛生保健、流行病學調查、死亡畜禽去化、動物輸出入檢疫追蹤、生鮮肉品輸臺檢疫及認證。
二、第二課:動物用藥品管理、獸醫師執業執照登記、動物收容管理、寵物登記管理、動物保護、一般行政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
三、第三課:植物病蟲鼠害、重大疫病蟲害之監測、防疫及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技士、課員、技佐。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課長、技士、技佐均由具有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