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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30027034-0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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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辦理動物之疾病之預防、防疫、調查、研究及處理;動物衛
    生保健、一般疾病之檢診、調查、研究及處理;動物健康證明書之核
    發,輸出入動物之追蹤檢疫,內設動物隔離站,動物疾病檢驗室之實
    驗、診斷及檢驗業務。
二、第二課:辦理藥品製造、供銷之管理、違規抽查、品質抽驗及處理,
    動物產品之藥物殘留防範、檢測、追蹤處理,獸醫師登記管理及執行
    業務監督與訓練,協助畜牧場廢水及養殖場水質之檢驗,寵物調查、
    登記、管理及違規案件之處理,寵物經營業者許可、登記及管理、稽
    查、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有關事項及其教育、宣導,動物收容處所
    之管理及辦理行政綜合、研考業務及不屬各課之事項。
三、第三課:辦理植物病蟲鼠害之預防、防疫、調查、研究及生物防治、
    非農藥防治、整合性病蟲害防疫技術之示範推廣與重大疫病蟲之監測
    、分析、研判、實驗、通報,農藥殘留監測及其他緊急防疫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技正、技士、課員、技佐。


第 5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所設動物隔離站,其人員就本所人員調派之。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