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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01: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採購招標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綜法字第1150013912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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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3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掌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業務。

二、第二課: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其他綜合業務。
 

4
本所置課長、課員、助理員。
 

5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6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7
本所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8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9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10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