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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水產試驗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1141630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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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組織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海洋漁業課:掌理海洋漁業資源調查開發、漁撈技術試驗研究與推廣、休
    閒漁業、海洋環境教育及保育。
二、養殖漁業課:掌理漁業養殖、品種改良、人工繁殖及魚病防治之試驗研究
    與推廣。
三、行政課:掌理研考、印信、文書、出納、財產、庶務、營繕工程及其他不
    屬各課之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