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組織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海洋漁業課:掌理海洋漁業資源調查開發、漁撈技術試驗研究與推廣、休
閒漁業、海洋環境教育及保育。
二、養殖漁業課:掌理漁業養殖、品種改良、人工繁殖及魚病防治之試驗研究
與推廣。
三、行政課:掌理研考、印信、文書、出納、財產、庶務、營繕工程及其他不
屬各課之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