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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及設定地上權建築物之勘選,本府設「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一人,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建設處處長、財政處處長、本縣文化局局長。
二、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專家代表一至二人。
三、建築、都市計劃、景觀、藝術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四、其他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二至三人。
前項委員會須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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