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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第五條

主管機關: 建設處
公布機關: 金門縣政府
公布日期: 103.12.17
公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104183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3.12.19
旨: 修正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第五條
法規名稱: 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
容:

第五條    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獎勵補助事項之審查及設定地上權建築物之勘選,本府設「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一人,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建設處處長、財政處處長、本縣文化局局長。

二、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專家代表一至二人。

三、建築、都市計劃、景觀、藝術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四、其他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二至三人。

 前項委員會須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