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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極重度長期失能身心障礙者三節慰問金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工作,加強照顧及關懷慰問地區極重度長期失能身心障礙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三節,係指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民俗節日。

三、本要點所稱之慰問金,係指分別於三節發放符合條件身心障礙者關懷慰問金,身心障礙者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者,於三節前發放慰問金新台幣二千元:

(一)設籍滿十年且實際居住本縣。

(二)以發放節日當日之前六十日為基準,領有本縣核(換、補)發極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經由本府社工評估ADLS評估80分以下或3項(含)以上ADLs 失能者。

四、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領有本縣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及安置機構院民三節慰問金者不予核發本慰問金。

五、本要點辦理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每一節日前六十日由本府逕向相關資訊系統列印名冊並由社工實際到府評估。

(二)本府經審核無誤後,慰問金於節日前後30日由本府派員到府發放現金慰問。

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發放慰問金,若已發放者並應向其追回已溢(冒)領之數額,同時追究法律責任:

(一)查核期間(以發放節日當日之前六十日至發放日)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二)查核期間(以發放節日當日之前六十日至發放日)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

(三)身心障礙者持有之手冊或證明有虛偽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