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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極重度長期失能身心障礙者三節慰問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800940121 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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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工作,加強照顧及關懷慰問地
  區極重度長期失能身心障礙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三節,係指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民俗節日。

三、本要點所稱之慰問金,係指分別於三節發放符合條件身心障礙者關懷慰問金,身心障礙者
  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者,於三節前發放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一)設籍滿十年且實際居住本縣。
  (二)以發放節日當日前六十日為基準,經本縣衛生局評估長照失能等級達六級以上,且
     身心障礙證明之等級為極重度。

四、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領有本縣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及安置機構院民三節慰問金者
  不予核發本慰問金。

五、本要點辦理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每一節日前六十日由本府查調照顧資訊管理平台進行資格審核作業。
  (二)經審核無誤後,慰問金於節日前後三十日由本府派員到府發放慰問金。

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發放慰問金,若已發放者並應向其追回已溢(冒)領之數額,
  同時追究法律責任:
  (一)查核期間(以發放節日當日前六十日至發放日)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二)查核期間(以發放節日當日前六十日至發放日)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
  (三)身心障礙證明有虛偽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