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為紓解本縣身心障礙者,搭乘一般交通運輸工具之困難,維護其行的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
(一)領有金門縣身心障礙者手冊且實際居住金門縣者為優先。
(二)符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交通接送服務補助對象者。
(三)非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經提出申請確有需要
者。
(四)服務對象之優先順序,以身心障礙手冊為認定基礎:
第一順位: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障別為重度以上之肢體障礙
者、含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植物人(可坐輪椅者
),且乘車用途為就醫(A級)。
第二順位: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障別為器官重度、重度以上
視障者、多重障礙(含肢障)中度以上,乘車用途為
就醫(B級)。
第三順位: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且搭乘輪椅者,用途就醫(C
級)。
第四順位:外籍及外縣市身心障礙者,經相關團體邀請至金門
縣進行公益性活動或參加身心障礙相關競賽等確有
需要,及特殊情況經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搭
乘者(D級)。
(五)預約優先以順位排序,同順位者,以預約時間先後排序。
三、服務時間:
(一)上班日,每日上午8:00分起至下午17:00分止,逕向服
務中心預約。
(二)因服務路線係採彈性路線,預約後再排定服務路線,使用本
項服務者,於預約後準時至指定地點搭乘,申請人未依規定無故辦理服務變更、取消造成其他民眾乘車權益之損失,採扣點方式辦理,派遣車輛抵達申請人預訂之乘車地點,申請人仍未抵達乘車地點,則以(爽約)處理,依八、搭乘違規扣點方式「應取消服務而未取消」辦理扣點2點,並視同放棄當日服務。
四、服務範圍:
(一)以金門縣轄內五鄉鎮(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
寧鄉及烈嶼鄉)為服務範圍。
(二)服務範圍以就醫、就學為主,採彈性服務路線,需要使
用者先行電話預約,再行安排時間繞行預約服務中心指
定地點接送。
(三)烏坵鄉:因無配置復康巴士,尚無提供服務。
五、服務費用:其收費非屬營利收益,為服務車輛之維護、人力等必
要費用之補貼。
(一)設籍於本縣之身心障礙者,服務費用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
算支應。
(二)非設籍於本縣之身心障礙者(含外勞、外籍人士),除具
有身心障礙者及年滿65歲以上老人身分者可使用優免價
差,優免後之票價,本府不予補助。
(三)領有外縣市身心障礙手冊者預約使用復康巴士,受本縣復
康巴士配置數量不足之影響,得依車輛調度及司機出勤狀
況決定受理,服務費用本府不予補助,服務費用不予補助
者,團體:每車次以新台幣2,000元計費(四小時內),
個人:依本縣十年長照委託交通接送服務每人每次費用收
費。
六、服務方式
秉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並將服務對象依障別等級區分為A等級及D等級障別。
(一)預約訂車方式
1、 預約方式:以電話(受託單位提供之電話)訂車為主。
2、 預約訂車方式:以電話預約為主,聽障及音瘂者可以傳真預約。傳真預約熱線:(受託單位提供之電話),表格如(附表一)。
A等級乘客:訂車-請於用車日前5日起至前1日中午12:00止,向服務中心以預約專線電話、傳真或直接至服務中心洽詢訂車。
B-D等級乘客訂車-請於用車日前3日起至前1日中午12:00止,向服務中心以預約專線電話、傳真或直接至服務中心洽詢訂車。
3、 預約訂車服務流程:
(1) 申請人(乘客)姓名,首次訂車或乘車資料異動時,請申請人告知身分證號碼、聯絡電話、傳真電話等需要之基本資料。
(2) 確認預訂乘車日期。
(3) 確認預訂出發地點、抵達地點。
(4) 確認有無必要陪伴者、確認是否有輪椅及輪椅型態(必要陪伴者以1人為原則)。使用輪椅者,避免行駛於車上因操作不當致其他乘客受傷,禁止採用電動輪椅。
(5) 確認並複誦上述內容。
(6) 完成訂車。
4、 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預約後須向服務中心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請。
5、 共乘服務:為合理有效配置共享之公共資源,本服務以共乘服務為排訂原則。
(二)訂車方式
1、訂車時間:上班日,每日上午8:00分起至下午17:00分止向服務中心洽詢。
2、訂車限制:每日僅開放每人訂來回各1趟次,在合理有效的公共資源及資源共享下,以共乘排訂為原則,以充分發揮服務效益。
3、臨時訂車步驟:同(一)預約訂車方式之步驟。
(三)首次申辦服務,作業流程如下:
1、申請人傳真金門縣政府核(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並填妥詳細聯絡電話(住家、辦公室、手機)。
2、電話確認前項傳真資料、確認服務對象類別等級,告知
申請人搭乘相關注意事項及預約訂車規則。
3、完成建檔,申請人於完成之次日始可依(一)預約訂車方
式辦理。
七、乘車等候
(一)請申請人準時於預訂之乘車時間至乘車地點等候。
(二)派遣車輛抵達申請人預訂之乘車地點,申請人仍未抵達乘車地點,則以(爽約)處理,依八、搭乘違規扣點方式「應取消服務而未取消」辦理扣點2點,並視同放棄當日服務。
八、搭乘違規扣點方式
為提升服務效率及服務品質,申請人未依規定無故辦理服務變更、取消造成其他民眾乘車權益之損失,採扣點方式辦理。若違反本乘客服務規定遭扣點達停止服務時,將由服務受託單位郵寄「扣點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疑義,可逕向服務受託單位提出書面申復。
(如申請人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取消趟次並提出資料證明者,則不
予扣點)
(一)扣點方式:
1、於乘車日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累計5次,扣點1
點。
2、於乘車當日用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扣點1點。
3、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則以爽約處理,扣點2點。
(二)懲處方式:
1、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5點者,停止服務1個月。
2、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10點者,停止服務2個月。
3、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15點者,停止服務3個月。
4、累計違規點數自每次違規計點日起算半年後,得重新計
算點數。
九、其他服務(申訴及考核)
(一)服務受託單位應設置申訴管道,提供乘客表達建議、表揚或
申訴意見,逐案書面記錄、定期檢討,並送本府核備。
(二)為提升服務效率及服務品質,應辦理督導及考核。
十、保險
凡搭乘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服務受託單位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投保,每一人之受傷醫療費用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死亡保險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每一意外事故每一個人死亡或殘廢保險金額給付最高上限新台幣五百萬元,受害人若因之而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依當時法令規定加保金額辦理)
十一、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於國家發生重大災害時,將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提供人車協助災區之身心障礙縣民疏運至安全地區或緊急送醫。(依重大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辦理)
十二、本使用要點得視實際辦理情形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