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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80083636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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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為紓解本縣身心障礙者,搭乘一般交通運輸工具之困

   難,維護其行的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

 ()領有金門縣身心障礙者證明且實際居住金門縣者為優先

 ()非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經提出申請確有需要者。

 ()服務對象優先順序,以身心障礙證明為認定基礎:

1.第一順位(A):持有身心障礙者證明且搭乘輪椅者,用途

  為就醫。

2.第二順位(B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3.第三順位(C級):外籍及外縣市身心障礙者,或經相關團

  體邀請至金門縣進行公益性活動或參加身心障礙相關競賽等

  確有需要者,及特殊情況經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搭乘

  者。

()預約優先以順位排序,同順位者,以乘車用途為就醫為優先

,乘車用途相同者,以預約時間先後排序。

三、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下午六時至九時,

      其他時間視預約狀況,排定服務時間。

  ()服務路線係採彈性規劃,即俟預約情形排定服務行程,使用本項服務者,於預約後務必準時至指定地點搭乘,申請人若未規定無故辦理服務變更、取消造成其他民眾乘車權益之損失,則依本要點第八點「搭乘違規扣點方式」辦理。

四、服務範圍:

  ()以金門縣轄內五鄉鎮(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及

      烈嶼鄉)為服務範圍。

  ()服務範圍以就醫為優先,社會參與次之,採彈性服務路線,

      需要使用者先行電話預約,再行安排時間繞行預約服務中心

      指定地點接送。

  ()烏坵鄉:因無配置復康巴士,尚無提供服務。

五、服務費用:

    其收費非屬營利收益,為服務車輛之維護、人力等必要費用之補

    貼。

()設籍於本縣之身心障礙者,服務費用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

    支應。

()非設籍於本縣之身心障礙者(含外勞、外籍人士),依本縣衛

       生局委託交通接送服務每人每次費用收費,每趟次新臺幣一

       百元。

   ()領有外縣市身心障礙證明者,經相關團體邀請至金門縣進行

     公益性活動或特殊情況經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搭乘者

     ,服務費用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六、服務方式:

    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並將服

    務對象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優先使用順序安排服務。

  ()預約訂車方式:

     1.以電洽服務中心專線預約為主,或得親至中心洽詢辦理;聽

       覺或語言障礙者得以傳真辦理預約。

     2.首次訂車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親送或傳真至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完成建檔後,申請人於次日起始得預約訂車: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檢具其正反面影本。

  ()預約期限:

      請於用車日前三日起至前一日中午十二時止完成預約申請。

  ()預約訂車流程:

     1.請告知搭乘者身分證號碼、聯絡電話等需要之基本資料。

     2.確認預訂乘車日期。

     3.確認預訂出發地點、抵達地點。

     4.確認有無必要陪伴者、確認是否有輪椅及輪椅型態(必要陪

       伴者以一人為原則)。

     5.確認並複誦上述內容。

     6.完成訂車。

  ()注意事項:

     1.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預約後須向服務中心提

       出取消或更改申請。

     2.共乘服務:為合理有效配置共享之公共資源,本服務以共乘

       服務為排訂原則。

七、乘車等候:

  ()請申請人準時於預訂之乘車時間至乘車地點等候。

  ()派遣車輛抵達申請人預訂之乘車地點,申請人仍未抵達乘車

      地點,則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三目辦理扣點二點,並視同放棄

      當日服務。

 

八、搭乘違規扣點方式:

    為提升服務效率及服務品質,申請人未依規定無故辦理服務變

    更、取消造成其他民眾乘車權益之損失,採扣點方式辦理。若 

   違反本乘客服務規定遭扣點達停止服務時,將由服務受託單位郵

   寄「扣點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疑義,可逕向服務受

   託單位提出書面申復。但申請人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取消趟次

   並提出資料證明者,則不予扣點。

 ()扣點方式:

 1.於乘車日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累計五次,扣點一點。

 2.於乘車當日用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扣點一點。

 3.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則視同爽約處理,扣點二點。

 ()懲處方式:

 1.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五點者,停止服務一個月。

 2.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十點者,停止服務二個月。

 3.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十五點者,停止服務三個月。

    4.累計違規點數自每次違規計點日起算半年後,得重新計算點  

      數。

九、其他服務(申訴及考核):

 ()服務受託單位應設置申訴管道,提供乘客表達建議、表揚或

     申訴意見,逐案書面記錄、定期檢討,並送本府核備。

 ()為提升服務效率及服務品質,應辦理督導及考核。

十、保險:

    凡搭乘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服務受託單位應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投保,每一人之受傷醫療費用為新臺幣

    二十萬元,死亡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一意外事故

    每一個人死亡或致障保險金額給付最高上限新臺幣五百萬元,

    受害人若因之而殘廢,則依致障等級給付保險金。(依當時法令

    規定加保金額辦理)

十一、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於國家發生重大災害時,將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提供人車

    協助災區之身心障礙縣民疏運至安全地區或緊急送醫。(依重大

    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