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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居家服務使用者自付額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    的:為整備本縣長期照顧服務資源,鼓勵民眾善用長期照顧資源,發展照顧支持體系,滿足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改善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滿一年且實際居住本縣。

 (二)年滿九十歲以上高齡長者。

三、補助標準:

 

失能

程度

補助時數上限

 (以每月5週核定)

列冊低收入戶

列冊中低收入戶,

政府補助90%

一般戶民眾補助70%

法定

補助

民眾

自付

自付額

補助

法定

補助

民眾

自付

自付額

補助

法定

補助

民眾

自付

自付額

補助

輕度

25小時

200

0

0

180

20

20

140

60

60

中重度

50小時

200

0

0

180

20

20

140

60

60

極重度

90小時

200

0

0

180

20

20

140

60

60

※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四、申請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按季向社會處申請。

   (二)社會處查核通過後辦理補助款核撥。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領據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台灣土地銀行)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費用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