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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居家服務使用者自付額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70071585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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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備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長期照顧服務資源,鼓勵民眾善用長期照顧資源,發展照顧支持體系,滿足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改善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使用居家服務,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年滿九十歲以上長者。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經本府核定使用居家服

     務者。

三、補助標準: 依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補助部分負擔費用,補助標準如附表。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申請書逕向本府申請,審核通過後補助自付額費用;補助款由特約服務單位按月()繕造名冊,報請本府撥款。

五、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附表

照顧及專業服務(月)

適用BC

長照需要等級

2

3

4

5

6

7

8

給付額度()

10,020

15,460

18,580

24,100

28,070

32,090

36,180

部分負擔比率(%)

低收入戶

0%

中低收入戶

5%

一般戶

16%

備註:

※共用服務項目(家務協助、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不予補助,需自行負擔自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