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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三條訂定之。


二、申請自然村土地使用許可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地籍圖正本(應包括四鄰完整之地籍圖)。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
(五)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六)建築線證明文件(指示【定】建築線證明正本、既成巷道證明正本
      、私設通路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正本等相關文件)。
(七)建築計畫書圖應以文字圖表照片等說明,並應涵蓋下列事項:
      1.基地現況分析
     (1)基地位置。
     (2)基地相鄰建築、地形與地物關係(現況圖、照片)。
     (3)地勢高程差、坡向與坡度分析。
     (4)周圍建築型態分析。(照片)
     (5)現有及自然排水系統。
     (6)基地及其四周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如廣場、廟、宗祠等)、
          重要景物(如風獅爺等)。
     (7)道路系統(註明寬度、建築線、基地面臨道路及聯外道路)。
     (8)閩南或南洋式傳統建築,照原貌新(增)(改)建者,應檢附
          原建物之建築面積檢討表、建物外觀造型細部照片說明(屋頂
          、女兒牆、圍欄、門窗、外牆、門廊、入口等各部型式、材質
          及顏色)。
      2.基地配置計畫
     (1)基地配置說明。(1/500)
     (2)法定空地使用計畫。
     (3)排水系統計畫。
     (4)道路系統計畫(註明道路寬度、建築線、車行動線及人行通路
          )。
      3.建築設計圖(註明尺寸)
     (1)建築設計說明(建物造型、設計元素)。
     (2)平面配置圖(1/100 或 1/200)。
     (3)立面圖,並標註外牆及屋頂使用材料與色彩(彩色圖片),比
          例尺與所附平面圖相同。
     (4)總剖面(含基地與面前道路),比例尺與所附平面圖相同。
     (5)經委員會決議應檢附之其他設計圖。
    有關閩南建築專用區及農業區興建農舍申請土地使用許可者,應檢具
    前項第(七)款所列各項書圖文件。


三、申請土地使用許可之申請人,應檢具前述文件,由鄉鎮公所進行初審
    ,並提具審查意見,提交縣政府都市計畫業管單位進行審查後,再提
    送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核發同
    意開發許可證明(審查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二)。
    應檢具之申請書圖文件不全者,不予提會審查。


四、自然村採開發許可制,以保有傳統閩南建築與現有聚落特色,並維護
    良好生活環境品質為方針,建築基地內之既存的道路、廣場應依規定
    退縮或予以保存,並列入法定空地計算。


五、申請自然村土地使用容許類別
    依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自然村規劃為專用區,其土地使
    用容許類別如下:
(一)鄉村住宅(含農舍)
(二)行政及文教設施
(三)衛生及福利設施
(四)安全設施
(五)宗教建築
(六)日常用品零售及服務業
(七)旅社及民宿
(八)公用事業
(九)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
(十)農業、畜牧及養殖設施
(十一)遊憩及戶外遊樂設施
(十二)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十三)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十四)交通設施
(十五)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六)其他無破壞自然村風貌之虞的特殊建築


六、基地應設置足夠寬度之聯外道路,並不得阻絕相鄰地區出入道路之功
    能。


七、建築申請若影響軍事設施,則依「軍事設施週圍禁限建規定」辦理。


八、申請土地使用許可之基地配置、建築圖及其建築設計,應依「金門特
    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各項規定,其建築細節得採用所附
    設計準則,並委託合法建築師設計之。


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成員至少應包括以下背景及
    專長人士,並由建設局長擔任召集人:
(一)都市計畫
(二)建築設計
(三)文化資產保存
(四)歷史
(五)景觀設計
(六)交通規劃
(七)行政主管或相關人員
      1.建設
      2.都市計畫
      3.交通
      4.文化資產保存


十、本審查辦法未規定之事項則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一、有關具體開發許可審查辦法及審議規範,由縣政府邀集「金門特定
      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研商訂定後送交本縣都市計畫委
      員會審決通過,並經縣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二、本辦法為審查作業之指導原則,若有未盡事宜,仍以審議委員會決
      議為準。


十三、本審查辦法自發佈實施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