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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建都字第10500359131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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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二、申請自然村土地使用許可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四)建築線證明文件(指示【定】建築線證明正本、既成巷道證明正本、私設通路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正本等相關文件)。
(五)建築計畫書圖應以文字圖表照片等說明,並應涵蓋下列事項:
1.基地現況分析
(1)基地位置。
(2)基地相鄰建築、地形與地物關係(現況圖、照片)。
(3)地勢高程差、坡向與坡度分析。
(4)周圍建築型態分析。(照片)
(5)現有及自然排水系統。
(6)基地及其四周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如廣場、廟、宗祠等)、重要景物(如風獅爺等)。
(7)道路系統(註明寬度、建築線、基地面臨道路及聯外道路)。
(8)閩南或南洋式傳統建築,照原貌新(增)(改)建者,應檢附原建物之建築面積檢討表、建物外觀造型細部照片說明(屋頂、女兒牆、圍欄、門窗、外牆、門廊、入口等各部型式、材質及顏色)。
2.基地配置計畫
(1)基地配置說明。(1/500)
(2)法定空地使用計畫。
(3)排水系統計畫。
(4)道路系統計畫(註明道路寬度、建築線、車行動線及人行通路)。
3.建築設計圖(註明尺寸)
(1)建築設計說明(建物造型、設計元素)。
(2)平面配置圖(1/100或1/200)。
(3)立面圖,並標註外牆及屋頂使用材料與色彩(彩色圖片),比例尺與所附平面圖相同。
(4)總剖面(含基地與面前道路),比例尺與所附平面圖相同。
(5)經委員會決議應檢附之其他設計圖。
三、申請土地使用許可之申請人,應檢具前述文件,由鄉鎮公所進行初審,並提具審查意見,提交縣政府都市計畫業管單位進行審查後,再提送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核發同意開發許可證明(審查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二)。
應檢具之申請書圖文件不全者,不予提會審查。
四、自然村採開發許可制,以保有傳統閩南建築與現有聚落特色,並維護良好生活環境品質為方針,建築基地內之既存的道路、廣場應依規定退縮或予以保存,並列入法定空地計算。
五、(刪除)
五之一、一宗土地其分區含自然村專用區、農業區或保護區,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建築。
六、基地應設置足夠寬度之聯外道路,並不得阻絕相鄰地區出入道路之功能。
七、建築申請若影響軍事設施,則依「軍事設施週圍禁限建規定」辦理。
八、申請土地使用許可之基地配置、建築圖及其建築設計,應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規範」各項規定,其建築細節得採用所附設計準則,並委託開業建築師設計之。
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成員至少應包括以下背景及專長人士,並由建設處長擔任召集人:
(一)都市計畫
(二)建築設計
(三)文化資產保存
(四)歷史
(五)景觀設計
(六)交通規劃
(七)行政主管或相關人員
1.建設
2.都市計畫
3.交通
4.文化資產保存
5.城鄉發展
九之ㄧ、「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得設置幹事會協助審查,幹事會置幹事若干人,由委員會指派委員兩名及機關行政人員兼任之。
九之二、申請案件未位於既存傳統建築外牆10公尺範圍內且容積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者,得由委員會授權幹事會審查通過後核定,並提委員會備查。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則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一、本要點由「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許可審議委員會」訂定,提送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二、本要點為審查作業之指導原則,若有未盡事宜,仍以審議委員會決議為準。
十三、本要點自發發布施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