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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貳、目的:為加強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參、指導單位:內政部兒童局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協辦單位:金門縣各鄉鎮公所、金門縣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金門縣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等機構
肆、實施期程:民國100年起實施。
伍、計畫內容: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稱本縣)。
       (二)未達就學年齡,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
之醫療院所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
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
       (四)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
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補助項目: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院衛生署或本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本府同意之機構、單位接受療育,得申請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
       (二)符合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服務者得申請療育訓練費用之補助。
       (三)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三、補助費用:
       (一)療育費用:1.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至行政院衛生署或本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經本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或立案身心障礙療育機構或醫療機構等接受治療或早期療育等相關訓練2.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接受在宅療育服務者。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單次最高補助新台幣六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五千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2)非低收入戶:每人單次最高補助新壹幣六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二)交通費用:於台灣醫療機構(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所作治療或早療訓練。可申請交通補助費(檢具醫療單據申請)。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乙次(實報實銷),每年最多以十次為限;由兒童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本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為申請人,陪同診療者(限一人)每次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之半價(實報實銷)。
          2.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乙次(實報實銷),每年最高以六次為限;由兒童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本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為申請人,陪同診療者(限一人)每次補助台金來回機票之半價(實報實銷)。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具有低收入戶證明者有持本縣弱勢族群交通券購買機票者,僅補助其自付之差額,惟不得超過本案補助之額度及次數。
          4.長期於台省地區接受早期療育,且未申請台金交通補助者,且未申請台金交通補助者,得檢具定期接受療育之證明文件,按實際接受療育次數,申請交通費補助,每次補助新台幣200元,每月最高以補助15次為限。
 陸、申請方式:
     申請人:由兒童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本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為申請人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含申請書及領據)(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發展遲緩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檢具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專業治療師所開立之收費證明。
     五、公、私立醫院、診所所開立之收據(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門診所開立收據始可申請),及治療證明單。
     六、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七、申請時間以月為單位,於治療日期起算六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已申請過之月份,不論次數是否已達核定次數,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
     八、受理申請單位:
(一)在本縣接受療育者將申請文件送達金門縣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金門縣金湖鎮中正路一之一號一樓)。
(二)在台灣接受療育者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課: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
     九、補助方式:申請療育補助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府逕撥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不符合者,由本府社會局直接退件。
柒、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捌、經費來源:由內政部兒童局補助款及本府社會福利基金項下列支。
玖、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