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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2007766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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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貳、目的:為加強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參、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協辦單位:金門縣各鄉鎮公所、金門縣衛生局、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金門縣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等機構

肆、計畫內容:
一、補助對象: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稱本縣),已通報本縣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小學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並符合以下各款條件之一:
1.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提供兒童發展評估之區域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
2.領有身心障礙者證明(手冊)且未領有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者。
(二)當年度9月已入小學就讀之兒童:7、8月份之療育費用,得申請本項補助(需檢附註冊證明)。
(三)暫緩入學者:設籍本縣,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需檢附緩讀證明),得延長補助1年。
(四)另經本府委託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社工專業評估有特殊情事者,得報本府專案同意補助者(需檢附個別化處遇評估報告)。
二、補助項目:
 (一) 評估費:至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之聯合評估中心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發展遲緩評估者。
(二)交通費、療育訓練費:
1、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之醫療院所或本府同意之機構、單位接受療育者。
2、早療單位包含: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醫療院所或公私立學校組成之早期療育專業團隊應於組織章程中載明,提供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或療育相關服務。
3、稱療育項目包含: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合治療、音樂治療、遊戲治療、心理治療、藝術治療、戲劇治療、聽能訓練、針灸治療、馬術治療、定向訓練、體適能等項目,療育項目執行人員應具備足以執行療育之專業證照或訓練資歷。
4、掛號費、健保給付項目之基本部份負擔不予補助。
(三)到宅療育費:符合「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服務者。

本計畫所稱兒童發展相關科別包括:發展遲緩科、小兒神經科、小兒(兒童)心智科、復健科或精神科。
本計畫所稱綜合報告書或證明書需註明有發展遲緩或臨界或疑似發展遲緩情形。綜合報告書認定必須符合有效期限。發展遲緩證明書以開立日起算1年內為有效期限;倘證明書明確記載確因發展遲緩並接受療育之起迄日期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標準:
 (一)評估費用:指至前條第一款所定之單位,接受發展遲緩評估,其健保不給付之項目,得檢據請款實報實銷方式,全額補助。

(二)療育費用:指至前條第二款所定之單位,接受健保不給付之療育項目而須自付之費用,依收據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單次最高補助新台幣600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5,000元。

2、一般戶:每人單次最高補助新台幣600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4,000元。

(三)交通費用:指至前條第二款所定之單位,接受治療或早療訓練者,由陪同診療之兒童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本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為申請人等,申請交通補助費,每案每月之補助不得逾新台幣6,000元。(需檢具醫療單據申請,以機票實報實銷)。

1、飛機票價補助:

(1)列冊低收入戶:每次療育最高補助台金來回機票1次,接受療育之兒童全額補助,陪同診療者(限一人)半價補助;每年最多以10次為限。

(2)一般戶:每次療育最高補助台金來回機票1次,接受療育之兒童全額補助,陪同診療者(限一人)半價補助;每年最多以6次為限。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具有低收入戶證明者有持本縣弱勢族群交通券購買機票者或持有金門縣學生交通圖書券者,僅補助其自付之差額,惟不得超過本案補助之額度及次數。

2、陸地交通費補助:長期於台省地區接受早期療育,且未申請台金交通機票補助者,得檢具定期接受療育之證明文件,按實際接受療育次數,申請交通費補助,每次補助新台幣200元;每月最高以補助15次為限(同 1 天於同 1 家醫院或定點進行 2 次療育項目,其交通費以 1 次赴診計)。

 伍、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等相關機構或其他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社會處認可之主要照顧者,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以下應備文件每次申請皆須檢附)
(一)申請書(含領據)正本(如附件1)。
(二)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若申請人與兒童戶籍不同,請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或綜合報告書影本(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所開立之證明書,限最近1年內有效之證明書)。
(四)暫緩入學通知書影本(達就學年齡經評鑑持有暫緩入學通知書者,無則免附)。
(五)國小註冊證明書(9月入小學者,無則免附)。
(六)申請療育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療育機構、經本府認可辦理療育之單位或機構(健保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註明療育項目及金額)。
(七)療育記錄卡(需經醫師、治療師或特教老師核章),及收據憑證黏貼單。
(八)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九)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十)兒童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外籍且無國民身分證應附居留證影本。
(十一)委託他人代辦或領取補助者,另須檢附委託書(如附件2)。
三、申請期限:申請本計畫補助者,應自療育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概不退還,同一月份已獲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四、受理申請單位:得採郵寄方式受理。
(一)金門縣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金門縣金湖鎮中正路1-1號1樓。
(二)金門縣政府社會處: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五、補助方式:申請療育補助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府逕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不符合者,由本府社會處直接退件。
六、資格異動:發展遲緩兒童若發生申請原因消失、領有托育養護補助或其它相關不得與本補助重複領取之費用時,應主動通知本府停止補助。若未通知或經查有溢領事實者,本府得停止補助並追回溢領款項。

陸、申請之兒童及少年未經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者,如該等有扶助之需求,於其戶籍登記完成前或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亦可比照本計畫補助標準予以協助。

柒、預期效益: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並且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捌、經費來源:由衛生福利部補助款及本府社會福利相關預算項下列支。

玖、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