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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7: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103253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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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辦理本縣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評鑑及獎勵,依

   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在本縣依法設立或經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

第三條    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

              評鑑。

     前項評鑑之執行,得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

第四條  本府為辦理機構之評鑑,應設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成員五人至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府參議以上人員擔任之: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三人至七人。
          二、老人福利及長期照護相關領域學者一人至三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專家一人至三人。
        前項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第五條    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服務改進創新。

前項評鑑之項目、指標、加權比重及各等級得分範圍,由本府於實施評鑑三個月前公告。

第六條   機構評鑑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自評。

          二、實地考評

     本府於實施評鑑前,得召開本小組會議,說明評鑑日期、項目

   及自評結果。

第七條   機構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並由本府公告之: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頒給獎牌;其為私立機構者,

   並酌給獎金,且得優先補助或委託其辦理老人福利相關業務。

前項獎金應專供辦理老人福利業務、充實設施設備之用;其發

   給基準,併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告之。

評鑑結果為優等之公立機構,本府得對其首長予以獎勵。

第八條   機構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

   法之行為而獲評鑑結果者,本府得以書面撤銷之,並命其重新接受

   評鑑。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獲頒獎牌及領取獎金之機構,其評鑑結果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本府應命其於撤銷日起三十日內繳回之;逾期不繳回者,本府應公告註銷並依法追回。

第九條   評鑑成績為丙等或丁等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並應限期改善。

          前項改善期限屆滿時,應予以複評,其成績仍未達乙等以上

   者,本府得停止其委託業務、補助及獎勵,並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

   定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