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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失能老人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30072366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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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建構我國長期照顧體系,保障失能老人能獲得適切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以全人照顧、在地老化,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結合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居家服務,並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關:
(一)指導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主辦機關: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協辦機關:金門縣衛生局、各鄉鎮公所
三、辦理方式:
(一)居家服務之提供,由本府自行辦理或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個案評估由本府(金門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自行辦理。
(二)前款得委託之民間單位如下:
 1.醫療法人、醫療或護理機構。
2.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民間單位接受本府委託辦理居家服務之提供,以不得同時作為服務提供及評估單位為原則。
四、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對象:
1.六十五歲以上身體功能/日常生活活動巴氏量表ADL一項以上失能者。
2.六十五歲以上僅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失能且獨居者。
3.五十五歲以上身體功能/日常生活活動巴氏量表ADL一項以上失能之山地原住民。
4.五十歲以上至六十四歲身體功能/日常生活活動巴氏量表ADL一項以上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五、失能程度區分:
(一)輕度失能: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於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等六項目中,有一項或二項需要他人協助者;或經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於上街購物、外出活動、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五項目中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且獨居者。
(二)中度失能: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於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等六項目中,有三項或四項需要他人協助者。
(三)重度失能: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於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等六項目中,有五項或六項需要他人協助者。
六、服務項目: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案主生活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七、補助基準:
  (一)補助基準按經濟狀況分為三個等級:
1.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者:由政
  府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至二點五
  倍者: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九十,民眾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3.前目以外之老人,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七十,民眾自行負擔百分之
  三十。
4.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二)服務之補助時數如下:
1.輕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2.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3.重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八、申請程序:申請居家服務補助者,應向本縣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五十歲以上六十四歲以下之身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四)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九、居家服務個案評估及督導人員之資格及個案評估督導機制如下:
  (一)照顧管理專員之資格:
長期照顧相關之大學畢業生,包括: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師、營養師、藥師或公共衛生碩士等長期照顧相關專業人員,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照護工作之經驗者。
  (二)照顧管理督導人員之資格:
1.擔任照顧管理專員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2.長期照顧相關之大學畢業生,包括: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師、營養師、藥師或公共衛生碩士等長期照顧相關專業人員,且具相關照護工作滿四年以上或前述人員相關專業研究所畢業滿兩年以上者。
3.公共衛生碩士畢業具有相關照護工作滿四年以上者。
(三)個案評估之督導機制:
評估人員或評估督導人員本人或配偶及三等親內姻親所進行之個案評估案件,應予迴避。
十、居家服務補助計畫之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居家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兩百元計算。
(二)居家服務督導費:每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三)居家服務行政費:由各承辦單位或本府自行籌措辦理。
(四)專案計畫管理費:每案最高補助百分之五。
(五)居家服務補助,每日最高以八小時為限,每月最高以服務168小時為原則。(於本要點修正前,服務時數已達176小時者,不在此限,惟個案結案或時數異動,須依本要點規定,每月最高以服務168小時為原則)
十一、居家服務提供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確實考量地方特色及需求,依老人之身心狀態、生活習慣、語言及宗教信仰等,提供最適切之服務。
(二)照顧服務員之服務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不得支領居家服務費。
(三)每六十名居家服務個案,至少應聘一名居家服務督導員,提供必要之專業服務;未滿六十名居家服務個案,以六十名計。
(四)照顧服務員應取得照顧服務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丙級技術士證;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取得居家服務督導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五)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護等相關科、系(組)畢業,或服務滿五年以上之專職照顧服務員並領有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之資格。
(六)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針對服務對象申請資格異動情形,應主動通報本府,有隱匿且情節重大,本府得終止委託契約。
(七)居家服務督導員應確實督導居家服務品質,每月應電話訪問案主至少一次,每二個月應至少訪視案家一次,並視案主需要不定期實地督導照顧服務員服務情況。
(八)服務對象申請居家服務補助之原因消失時,居家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或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府立即停止補助;服務對象不符申請居家服務補助者,本府已支付居家服務員之相關費用,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其他事項:
(一)本府受理申請居家服務補助時,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派員實地訪查、評估服務對象之生活自理能力及需他人照顧之必要性;完成個案評估後,由本府核定其補助時數。有關評估量表詳表二至表六。
(二)同一戶籍內有多位失能者需申請居家服務補助,得依案家之環境及案主個別需求,評估所需之服務項目、時數,並分別核定其補助額度。
(三)對於持績接受居家服務補助之服務對象,本府應至少每六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服務對象之身心功能狀況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以確認個案需求。但重度癱瘓者,不在此限。
(四)本府每年對服務對象應派員抽查了解。
(五)本府應於每月終了七日內將該月辦理情形相關統計資料彙整,並至「內政部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編報完成。
(六)本府應加強培訓居家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個案評估人員及相關宣導計畫,以因應照顧人力需求,提昇服務品質及加強民眾支持及運用。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四、本要點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府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