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建築物施工之公共安全並疏減建
築紛爭,特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之意旨特訂定本處理程
序。
二、建築工程於發生損壞鄰房事件 (以下簡稱損鄰事件) ,應依左列方式
處理:
(一) 受損壞戶應於損壞發生時檢具書面報告,含受損部份之照片、受損
房屋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及位置圖送本府主管建築機關。
(二) 本府於接獲陳情時,依損害情形得以書面通知起、承、監造人停工
,並責令起 (承) 造人與受損戶於乙週內進行協調。
(三) 如停工會使損壞擴大者,應責由起、承、監造人趕工,並即刻採取
維護、補救措施直至不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為止。
三、陳情人與起造人雙方達成協議和解時,起造人應檢具和解協議書及由
監造人與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共同出具無危及公共安全之安全鑑定
書後,准予繼績施工。
四、陳情人與起造人雙方逾期不為協調或協調不成時,起造人得檢具由監
造人與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共同出具無危及公共安全之安全鑑定書
後,准予繼績施工。竣工後並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
五、陳情人與起造人雙方協議不成者,得申請各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循
司法途徑解決。
六、逾屋頂版申報勘驗日一個月始提出損鄰事件者,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由爭議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