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台八十九內一七六一○號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
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執行單位,邀請相關公會、學術
團體或專家學者,組設「金門縣政府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
方案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府諮詢小組),提供有關建築物耐震能
力評估之諮詢工作。
三、本府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協助本府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訓練及講習。
(四)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協助本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協助本府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七)協助本府建立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人才資料
庫。
四、本府諮詢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委員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主任
秘書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局長兼任,並由本府建設局
建築管理課擔任幕僚單位。
五、本府諮詢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各
款聘兼之:
(一)本府建築管理、土木工程等業務單位相關人員二名至三名。
(二)建築師公會會員一名至三名。
(三)土木技師公會會員一名至三名。
(四)結構技師公會會員一名至三名。
(五)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二名至三名。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依前項第一款聘兼之委員
,應隨其職務進退。
六、本府諮詢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會
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成立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兼任之委員,因故不
克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
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府諮詢小組委員在任期間,應迴避承辦本縣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
力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等業務。
九、本府諮詢小組受理案件主要以各公會認為有疑議之案件或由本府排定
抽查複審之案件為主。
十、本府諮詢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出席費、審查費及講習費等相關費用。
十一、本府諮詢小組決議事項,簽報縣長核可後,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