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1130021985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點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減輕其創業負擔,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
第二條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所稱地區行庫包含農會、合作社、土地銀行、台灣銀行暨其他公民營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貸款之資金,由國內行庫提供資金配合辦理,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利息。
第四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三、籌備創業。
四、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含自力更生獎助者)。
第五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再由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
四、創業計畫書。
第六條 申請人應覓妥信用良好且有償還能力者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經貸款行庫認可之擔保品。
第七條 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每人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第八條 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籍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第九條 本貸款之利率,按各承辦行庫、農會、合作社放款利率計算,並採浮動計息方式。
第十條 本貸款之利息,由本基金按季負擔年息百分之四貸款利息,餘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倘貸款年利率低於百分之四,依實際貸款利率補貼。
第十一條 本貸款償還期限為七年,自領款之日起計算,前二年僅償還利息,第三年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貸款人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之。
第十二條 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或有違反規定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並得取消利息貼補。
第十三條 本貸款之貸款人如未能依約如期繳息或攤還貸款者,貸款行庫應依行庫規定催繳,貸款人未能依約償還貸款,由辦理之行庫依法訴追。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