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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金門縣清理廢棄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59118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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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金門縣廢棄車輛清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車輛類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認定之。

第三條  廢棄車輛移置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 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每輛次新臺幣五十元。
        二、 機車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三、 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五百元。
        四、 大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五、 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六、 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次新臺幣五千元。
        七、 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六千元。

第四條  廢棄車輛保管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 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二、 機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三、 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四、 大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五、 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三百元。
        六、 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七、 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保管費收取自移置日起算,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計收最高以六十日為限。但移置後當日完成領車者,免收保管費。

第五條  於張貼清理通知前完成報案手續之廢棄車輛,所有人得檢具受(處) 理案件證明領車,免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