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1300117711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緊密聯結本縣毒品危害防制平台, 整合反毒資源,建立完善合作機制,有效防制毒品危害,特設金門 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ㄧ人,由副縣長兼任;執 行秘書一人,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秘書三人,由本府社會處處 長、教育處處長及金門縣警察局局長兼任。

三、本中心下設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醫療服務組、綜合規劃組及 查緝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會處、金門縣衛生局及金門縣警察局等相關局處副主(官)管兼任;各組另置組員一人至 六人,分別由教育處、社會處、衛生局、警察局等派員兼任,各組任務如下:
(一)預防宣導組(教育處主辦):
 1.毒品危害預防宣導之計畫撰寫、執行及進度追蹤。
 2.推廣毒品危害防制之教育訓練。
 3.蒐集分析研究、編印預防宣導有關資料。
 4.發展多元化及創意的宣導策略。
 5.強化青少年及高風險族群之毒品危害防制宣導、教育輔導及轉 介輔導。 6. 依業務需求開發及運用毒品危害防制志工。
(二)保護扶助組(社會處主辦):
 1.提供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諮詢服務、就學服務、保 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服務、教 育訓練及追蹤輔導計畫之撰寫。
 2.提供非在學兒少施用三、四級毒品之輔導服務。
 3.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家庭支持、心理輔導及關懷訪視等 相關業務、執行及進度追蹤。
 4.依業務需求開發及運用毒品危害防制志工協助輔導個案。
(三) 醫療服務組(衛生局主辦):
 1.提供、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愛滋病篩檢、戒癮治療。
 2.戒癮相關計畫之撰寫、執行及進度追蹤。
 3.督導轄內替代治療執行機構及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落實相關治療 服務。
 4.持續推動愛滋藥癮減害計畫,有效控制愛滋藥癮感染人數。
 5.依業務需求開發及運用毒品危害防制志工協助輔導個案。
(四)綜合規劃組(衛生局主辦):
 1.擬定、彙整毒品危害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
 2.協調聯繫各相關機關推動毒品防制工作。
 3.召開毒品危害防制工作會議。
 4.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毒品危害防制相關知 能宣導。
 5.辦理電話專線諮詢服務。
 6.提供輔導、追蹤訪視及定期入監個案輔導。
 7.個案管理及追蹤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8.個案輔導相關計畫之撰寫、執行及進度追蹤。
 9.依業務需求開發及運用毒品危害防制志工。
(五)查緝組(警察局主辦):
 1.案件之查處。
 2.辦理三、四級毒品行政裁罰及移送行政執行等相關作業。
 3.切斷毒品之供應。
 4.尿液鑑驗。
 5.毒品危害防制宣導。
 6.依業務需求開發及運用毒品危害防制志工。

四、本中心設金門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 會),就本中心業務推動提供協助、諮詢意見及建議,置諮詢委員 (以下簡稱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中心主 任擔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中心副主任擔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機關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一) 衛生局局長。
 (二) 教育處處長。
 (三) 社會處處長。
 (四) 警察局局長。
 (五) 醫療、心理、社工、法律或社會公正人士等相關領域專家學 者。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 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其餘委 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諮詢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五、諮詢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諮詢委員會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六、諮詢委員會召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職務關係派兼之委員未能出席時,應 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中心定期召開之工作會議得併治安會報舉行;必要時,得隨時召 開臨時會,各組亦可自行召開會議討論各組相關事項。 本中心及各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 團體列席。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外,餘由本府各相 關單位分別依編組任務執掌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中心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