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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金門大橋通行費徵收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086623號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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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金門大橋道路通行安全及落實低碳島政策,辦理通行費之徵收作業,特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營運管理單位為本府觀光處。


第3條
本府得於金門大橋適當地點設立收費管制系統,並設置告示牌面標誌及標線,導引車輛依規定繳費。


第4條
通行費之徵收方式,由金寧鄉湖下端往烈嶼鄉后頭單向徵收,收費時段為每日全時收取。
前項收費時間,本府得視實際營運狀況,公告調整之。
通行費之徵收,本府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第5條
通行費之徵收對象,除低碳車輛、大眾運輸營業車輛或其他經本府核准免徵通行費之車輛,免予徵收外,依下列車種及費用徵收:
一、機車:包含普通重型機車及輕型機車。單向計次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小型車:包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小型特種車及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單向計次收費新臺幣四十元。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車徵收。
三、大型車:包含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假日單向計次收費新臺幣一百八十元;平日優惠單向計次收費新臺幣六十元。
四、聯結車:包含曳引車、兼供曳引大貨車、全聯結車及半聯結車。假日單向計次收費新臺幣一百八十元;平日優惠單向計次收費新臺幣六十元。
行車執照車種類別含曳引車之車輛,不論有無加掛拖車,均依聯結車種收取通行費。拖救車輛不論有無拖帶後車,均依其行車執照登記車種,向拖救車輛收取通行費。
為因應災害防救、緊急危難交通管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本府得選定時段,實施減徵或停徵通行費。


第6條
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相關證明,向本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規費之處分:
一、汽車或其號牌失竊遭冒用。
二、汽車報廢遭冒用。
三、汽車號牌遺失遭冒用。
四、汽車號牌遭偽造變造。
五、其他經本府認為有正當理由。
經本府認定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應即撤銷或廢止該處分,並通知辦理通行費徵收之受任機構註銷該筆帳款。


第7條
依本辦法所收取之通行費,應全數存入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專戶。


第8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