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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救字第1120060751號函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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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任務:

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三、成立時機: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以書面報告縣長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成立本中心之具體建議,經縣長決定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先行以口頭報告,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縣長擔任,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三)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進駐後,進駐機關應依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金門縣後備服務中心除依本要點規定外,並依「國軍派駐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官作業暨支援救災工作執行要項」執行相關事宜。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掌握進駐機關人員之出席情形,向指揮官報告。

(四)各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科()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本中心及參加工作會報,統籌處理各項緊急應變及協調事宜。

四、開設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類別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災害,視災害狀況或應鄉()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各類災害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規定如下:

(一)風災(主管機關:消防局)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有侵襲本縣之可能,或經縣長裁示開設時間後,得三級開設。

(2)進駐機關:由消防局所屬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整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三級開設後通報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社會處及各鄉()公所應指派人員二十四小時留守執勤,俾利於接收災情及中央傳真通報後立即處置,並應轉知所屬加強防颱宣導及防救災整備事宜;另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應至各海岸線柔性勸離民眾勿逗留海邊。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可能影響本縣沿海,或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本縣風雨預報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經縣長裁示開設時間後,得二級開設。

(2)進駐機關:金門縣後備服務中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經情資研判預計將對本縣陸地構成威脅,或經縣長裁示開設時間後,得一級開設。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縣後備服務中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1999)、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金酒公司,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召開工作會報時,除前述進駐單位外,另通知金門氣象站、財政處、行政處、主計處、人事處、各鄉()公所及縣屬二級單位(養護工程所、自來水廠、港務處、公共車船管理處、林務所)與會。

(二)震災、海嘯(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弱以上。

(2)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3)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預估有可能侵襲本縣時。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金門氣象站、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人事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未達震災海嘯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條件仍有相關災情發生時,得視情節由消防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依實需通知相關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主管機關:消防局)

1.開設時機: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未達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條件仍有相關災情發生時,得視情節由消防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依實需通知相關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執行必要事宜。

(四)水災(主管機關:工務處)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預測本縣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或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發布豪雨特報,經工務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建設處、工務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自來水廠,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旱災(主管機關:農業用水-建設處;民生用水-工務處)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主管機關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金門氣象站、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行政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自來水廠,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建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造成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造成陸域汙染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3)輸電線路災害,造成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二十四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行政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寒害(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低溫特報紅色燈號(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區域涵蓋本縣,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2.進駐機關:建設處、農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林務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空難(主管機關:觀光處)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觀光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金門航空站、金門氣象站、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行政處、主計處、人事處、消防局、警察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海難(主管機關:觀光處)

1.開設時機:本縣海域管轄範圍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觀光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金門氣象站、台電公司金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行政處、主計處、人事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港務處、公共車船管理處,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陸上交通事故(主管機關:觀光處)

1.開設時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經觀光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行政處、主計處、人事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公共車船管理處,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有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建設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森林火災(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且經建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台電公司金門區營業處、中華電信金門營運處、建設處、行政處、消防局、警察局、林務所,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動植物疫災(主管機關:建設處)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建設處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本縣發生甲類或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時。

(2)臺灣地區發生甲類或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且有擴散蔓延之虞時。

(3)經縣長指示成立時。

(4)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指示成立時。

2.進駐機關:由建設處視災害情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通知相關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生物病原災害(主管機關:衛生局)

1.開設時機: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衛生局視流行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通知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3.生物病原災害得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輻射災害(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1.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外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由環境保護局視災情及應變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通知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十六)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重度嚴重惡化(PM10濃度連續三小時達1,250μg/m3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505μg/m3PM2.5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350.5μg/m3),空氣品質預測資料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觀光處、社會處、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並得視災情及應變需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十七)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金門縣災害防救會報指定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認定辦理。

五、任務分工: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分工詳如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組成人員及任務執掌表(如附件一)

六、作業程序:

()本中心原則設於消防局,供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防局協助操作及維護。但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縣長同意後,通知有關機關進駐,並負責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本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各編組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視災情狀況召開災害防救工作會議,瞭解各編組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業管各項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各編組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運作期間業管相關災情及處置措施,於撤除後五日內逕送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科()長或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八、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即分別報請縣長,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或合併成立本中心,並指定其一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因風災伴隨或接續發生水災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時,本中心執行秘書原則由消防局局長擔任。

()因震災或海嘯併同發生輻射災害時:

1.本中心執行秘書原則由消防局局長擔任,俟震災、海嘯應變處置已告一段落,而輻射災害尚須處理時,執行秘書改由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

2.有關輻射災害居民疏散撤離部分,由環境保護局主導,其他單位配合參與

()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縣長,決定併同本中心運作,或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重大災害型態未明者,原則由消防局先行負責相關緊急應變事宜,視災害規模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災害應變中心,再由消防局協同相關單位視災害之類型、規模、性質、災情及影響層面,立即報告縣長,據以指定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督導與協調。

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且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報請指揮官決定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其餘必要進駐機關人員持續辦理相關應變任務。

()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且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指揮官撤除本中心。

十、各編組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建立緊急聯絡名冊予消防局彙整後,函送有關機關;緊急聯絡名冊如有異動情形,應主動將最新資料報送消防局隨時更新。

十一、各編組機關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依規定敘獎;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