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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018096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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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府設金門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協調、督導及考核本縣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意見。
三、提供本縣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發展方向之意見。
四、提供本縣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本縣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本縣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本縣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或參議兼任;本府教育處處長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所屬機關首長及府內單位主管。
二、學者專家。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學者專家及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府解聘者;其缺額,由本府依前條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六條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辦事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有關事務。
第九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