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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31634號令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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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主管機關為金門縣地政局。
          申請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者,依本標準規定收費。

第三條    資料之提供以段為單位,其資料使用費之收費計算如下:
          一、登記資料,以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每錄新臺幣零點五元。
          二、測量資料,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一元。圖根點以點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新臺幣二十元。
          三、地價資料,以筆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新臺幣零點零一元。
          申請經由應用程式介面(API)提供者,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電子資料提供方式以光碟儲存者,收取媒體材料費每片新臺幣十元。但申請人自備儲存媒體者,免予收取。

第五條    申請電子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收費:
          一、上級地政機關或司法機關。
          二、本府所屬機關或金門縣議會。
          學術研究團體申請研究範圍之電子資料者,減半收取資料使用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