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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辦理一般徵收業務自我檢核及預審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第1100049105 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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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需用土地人在一般徵收先行程序及申請徵收土地計畫書製作等階段,即時自我檢核其辦理程序是否完備,並由本縣地政局預為審查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減低退補公文情形,提升辦理用地取得之效率,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至第29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至第28條、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三、執行方法:
   (一)需用土地人 
      1.徵收先行程序:
        (1)公聽會:需用土地人以「公聽會辦理情形自我檢核表」(附件一)先行檢核舉辦公聽會是否合於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及內政部所訂定之土地徵收作業手冊、申請徵收注意事項等規定之應備程序,各場公聽會後將會議紀錄函送地政局,並檢附張貼公告處所、上傳需地機關網站、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郵寄土地所有權人證件、用地範圍圖及土地清冊等相關佐證資料,俾檢視是否確實符合土地徵收法定程序。
        (2)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需用土地人以「協議價購通知及會議記錄送達情形自我檢核表」(附件二)先行檢核是否合於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行政程序法及內政部所訂定之土地徵收作業手冊、申請徵收注意事項等規定,且於會議通知時特別注意是否檢附價格形成說明資料,會後函送會議記錄予地政局時一併檢附用地範圍圖、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清冊,俾檢視是否確實符合土地徵收法定程序。
    2.製作土地徵收計畫書:
      需用土地人於徵收先行程序兩階段檢核完備後,即切實依照「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製作徵收土地計畫書,完成後應先行審視其內容是否合於相關法令規定,附件是否備齊,並依「金門縣政府土地徵收案件需用土地人自我檢核表」(附件三)逐項勾稽查對無誤後,函送本縣地政局預為審查。
    3.土地徵收計畫書陳報內政部:
      徵收土地計畫書依地政局初審意見修正後,至土地徵收管理系統登錄取號,併同申請徵收提會審查單及相關附件(含電子檔),函送地政局陳報內政部核准。
    (二)本縣地政局
        1.公聽會:參與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公聽會,提供法令依據、注意事項等意見,檢視需用土地人是否確實踐行張貼公告處所、上傳需地機關網站、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郵寄土地所有權人等土地徵收法定程序,並檢核需用土地  人是否確實通知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公聽會。
        2.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參與需用土地人辦理之協議取得用地會議並提供法令依據、注意事項等意見,檢核其程序是否符合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且於會議通知資料中是否附有價格形成說明資料,檢視需用土地人是否確實通知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協議價購。
        3.土地徵收計畫書預審與陳報:提供土地徵收計畫書應附文件、資料格式之範例,給予諮詢意見、協助計畫書之撰寫,並彙整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徵收案件補正樣態,以資參考。
        4.奉准徵收後之作業(公告及發價):於收到徵收核准函後,即印製清冊逐一核實補償費金額與應受補償人,並於1個月內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徵收補償費,而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於補償費發放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同時通知應受補償人。
        5.囑託所有權移轉:補償費發放完竣後1個月內,辦竣徵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本計畫自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