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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090014937 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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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依本配置原則辦理。
 
二、本配置原則所稱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依其用途別作以下區分:
  (一)首長專用公務小客車:係指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之車輛。
  (二)一般公務小客車:以接待外賓或供業(勤)務用途之車輛。即轎式或旅行式小客車,供搭載人員用途。
  (三 )一般公務小客貨兩用車:以一般業(勤)務用途之車輛。即旅行式或廂式小客貨兩用車,供搭載人員及載運物品用途。
  (四)四輪傳動公務小客貨兩用車:因業(勤)務需要行駛之路況,如勘災、山坡(水土)保育、河川巡防、水利(災)防救、地政測量、新聞採訪攝影及行政轄區多山區等,須具備四輪傳動性能之車輛。即旅行式 或廂式具四輪傳動性能之公務小客貨兩用車,依車輛原出廠登記之車種、型式及性能為準,供搭載人員及載運物品用途。
  (五)油電兩用車或電動汽車:依其出廠之車種歸類為公務小客車或客貨兩用車。供搭載人員及載運物品用途。
 
三、各用途別之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首長專用公務小客車:縣長專用車為二千五百CC、副縣長專用車為二千CC、秘書長專用車為一千八百CC。
  (二)一般公務小客車:一千八百CC。
  (三)一般公務小客貨兩用車及四輪傳動公務小客貨兩用車:二千CC以下。
 
四、各機關購置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應依本府各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定之編列標準辦理。
 
五、前點編列標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得逾越該標準之規定。但如有特殊需求,專案報經本府核准並編列預算者,不在此限。
 
六、各機關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原則及配置數:
  (一)依各機關前一年度現有車輛數量核列配置數。倘需增加車輛應經本府核准始得辦理。
  (二)首長專用車以配置一輛為原則。
  (三)各機關得因業務需求於配置數內調整公務小客車及公務小客貨兩用車之配置,但調整之計畫須報經本府核准或提報先期作業概算審查專案小組審議。
 
七、以下為不納入本配置原則及配置數之車輛:
  (一)首長專用車公務小客車
  (二)機關委外辦理服務之車輛,如復康(溫馨)巴士、文康車、大巴士社區小型交通車(社區巴士)、弱勢關懷物資車、街友外展服務車、志願服務車及就業服務車等。
  (三)其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車輛。
 
八、本縣各鄉(鎮)公所未訂定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原則者,得參照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