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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頒授榮譽縣民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90010051 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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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具有重大貢獻之人士,頒授榮譽縣民證,以示崇敬及永誌感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有下列事蹟者,得頒授榮譽縣民證:
  (一)致力縣政建設,解決地方困難,有重大貢獻者。
  (二)積極協助推動城市外交、開拓經貿合作,確有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推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在本縣服務期間對地方建設、社會安定、人民福祉,確有重大貢獻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社會表率者。
 
三、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由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審查推薦,並檢具推薦表(如附件1)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核定後,移本府民政處辦理公開頒授榮譽縣民證事宜。本縣各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對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審查推薦。
 
四、經核定本縣之榮譽縣民,由本府公開頒授榮譽縣民證,並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如有婚、喪、喜、慶之事項,本府得應其請求致贈喜幛或輓聯。
  (二)應邀參加本縣舉辦之重大活動。
  (三)有聯絡地址者,每日寄贈金門日報一份。
  (四)得申請本縣榮譽縣民卡,享有搭乘本縣所屬公共車船及進入本縣所屬園區、觀光景點收費之優免。
 
五、經獲頒授榮譽縣民證者,不得再重覆推薦。
 
六、榮譽縣民證如有遺失,得由本人填具補發申請書(如附件2),並檢附1吋照片1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亦可檢附電子檔),俾利辦理補證作業。
 
七、榮譽縣民證授予後,如經發現頒授對象有犯罪或不名譽情事者,應予以註銷,其註銷仍由原簽報單位簽請核定後,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