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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重大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080076288號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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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妥善處理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致有罹難者時,其遺體之相關處理事宜,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重大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及其他經本府認定足以造成大量人命傷亡之重大災害。

三、本規範權責機關分工如下:

()本縣消防局:辦理災害現場人命救助,遇有罹難者即通報警察機關。

()本縣警察局:辦理災害現場秩序維持、保全證據、通知罹難(親)屬、協助遺體相驗及罹難者身分確認事宜。

()本縣衛生局:辦理緊急安置場所災民之衛生保健與傳染病防治事宜時,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如有罹難者疑因傳染病而致死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置。

()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臨時遺體安置場所之消毒、環境清潔維護與病媒管制等事宜。

()本府社會處:辦理罹難者家(親)屬救助事宜。

()本府民政處:

1.聯繫本縣殯葬管理所整備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規劃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

2.督導本縣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妥為處理遺體搬運、衛生維護及協助安置等事宜。

3.安排並辦理遺體火化事宜。

4.統計死亡人數,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

5.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協助無力辦理殮葬之家(親)屬殯葬等事宜。

四、本縣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致有罹難者,其遺體依下列作業程序處理,流程圖如附圖:

()前置作業。

()初步處理及通報。

()遺體相驗認領。

()遺體安置。

()遺體火化。

五、前點第一款規定之前置作業程序如下:

()本縣警察局或所屬分局應即派員前往遺體停放處所進行初步調查後,報請檢察機關辦理遺體相驗事宜。

()本府民政處應辦理本縣殯葬設施整備及運用,視需要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安排遺體火化,並督導民間合法殯葬禮儀服務業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等事宜。

六、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初步處理及通報程序如下:

()發現遺體應保持現場完整,並即通報本縣警察局或所屬分局。

()遺體應裝入屍袋,並移至安全處所。

()發現災害嚴重致有大量罹難者時,應即刻通報本縣殯葬管理所。

七、第四點第三款規定之遺體相驗認領程序如下:

()本縣警察局或所屬分局應詳細檢查、照相及紀錄罹難者之性別、面貌、身體特徵、衣著服飾、遺留物及攜帶物品文件等,將遺物編號置入證物袋,填列明細表,迅即通知其家(親)屬,配合檢察官相驗後,協助家屬處理遺體及遺物。罹難者無家(親)屬、所在不明或不願出面處理時,得準用本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辦理。

()罹難者為外籍人士時,應循警政及災防系統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轉通報該國駐臺外交機構;罹難者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應通報大陸委員會。

()無法確認身分之遺體,應依本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辦理。

採集去氧核醣核酸(DNA)檢體及體質人類學鑑定(含牙齒)相關檢體後,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建檔。

()本縣警察局及所屬分局依法處理遺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親)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外,應即通知本縣殯葬管理所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由殯葬禮儀服務業者逕行提供服務。

八、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之遺體安置程序如下:

()本府民政處應聯繫本縣殯葬設施管理機關,就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先予整備,並由本縣殯葬管理所或督導民間合法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災害嚴重或災害現場地點偏僻,得設置臨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由本府向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

主管機關請求支援,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本府得視遺體安置處理情況撤除臨時遺體安置場所,並由本縣衛生局及本縣環境保護局督導所屬機關確實進行場所消毒防疫事宜。

()本府民政處應督導本縣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遺體妥為搬運、衛生維護,置入棺木、存放冰櫃或裝入屍袋,遺體裝入屍袋內須放置乾冰,並即時移送縣立殯儀館或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冰存,並將罹難者編號列冊,俾供辨識認領。

()本府民政處應統計死亡人數,就罹難者及其認領家屬之基本資料,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並妥為保存。

九、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遺體火化作業程序如下:

本府民政處應督導本縣殯葬管理所,儘速安排並即時辦理遺體

事宜。

十、本府民政處得視災害嚴重情形、公共衛生防疫或加速遺體處理作業流程等情形之需要,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及火化後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事宜。罹難者家(親)屬無力辦理殮葬情事,本縣殯葬管理所或鄉鎮公所應積極協助,並轉介本府社會處辦理救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