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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1130001557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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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列管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建立分級列管及各單位自我管理機制,以提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列管項目以各單位年度編列執行預算工程計畫預算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或規劃設計類一千萬元以上之重要施政計畫,並依下列原則辦理選項列管

()單位重要具體計畫預算額度大者。

()工程計畫預算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

()上級對本府重要之專案補助計畫。

()離島建設基金補助之計畫,其金額達八百萬元以上者。

()本府對本縣各鄉鎮公所重要之專案補助計畫。

()其他重大交辦列管案件。

三、各單位年度重要施政計畫或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其未列為本府列管項目者,均由各單位自行列管。各單位主管應指定副主管或專人負責管制。

四、列管以實際負責計畫(含分項計畫)執行單位為主。

五、本府行政處(以下簡稱行政處)函請各單位依據本要點第二原則,提出下年度建議由本府列管項目(附表一)。另追加預算、動支預備金或年度中獲中央補助之計畫如符合選項標準者,則於年度中增列為列管案件。

六、本府列管項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行政處函各單位研提作業計畫(附表二),送行政處列管。各單位研擬作業計畫,應參照「金門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計畫填寫內容說明」(附件一)填寫。其餘則由各單位自行列管。

七、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據作業計畫確實執行,每月五日前至本府行動智慧辦公系統-知識管理系統填報執行情形。凡進度落後之計畫,應說明落後原因分析及提出因應對策,落後5%以上之計畫並視需要辦理書面或實地查證,如仍落後或停滯者,提報主管會報,請單位主管說明。

八、計畫主辦單位對於本府列管及自行列管項目應建立自我監督機制,定期召開會議檢討並作成紀錄。對執行中遭遇跨單位業務或涉及須與府外其他機關協調問題應主動積極協調解決,如經協調多次仍未有結果者,應主動提案於主管會報中討論。

九、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行政處得依實際需要及權責派員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查證。

十、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調整:

()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

()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合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原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工程類案件因流標,於發包二週內,得依工程預定進度需要修正作業計畫者。

()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本府列管項目符合前項調整因素,惟實施期程未能確定者得改提執行

  概要。

十一、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撤銷列管:

 ()由一個案申請改為數個方案,整個分案合併為一個案或數案併案列   

     管。

   ()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

   ()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十二、本府列管案件如需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撤銷列管或改提執行概要者,計畫主辦單位最遲應在年度結束二個月前或作業計畫結束二個月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申請案皆應先加會行政處表示意見

未依前項程序辦理者,即依原訂計畫予以管考,若逾期仍逕行提出,行政處應退回其申請。惟計畫主辦單位得將無法繼續執行或未能達成計畫目標之原因,記載於自我考評資料內,提供年終考評評量參考。

本府列管項目申請調整奉准後,應將修正後作業計畫及原簽影本送行政處。

十三、各單位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將年終考評自評報告表(附表三)提送行政處辦理初評,初評結果函各單位聲復後,提送複評小組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不得再聲復。複評小組由秘書長(兼任召集人)、行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及施工查核小組一人等五人組成。年終考評作業應於每年630日前辦理完成。

本府列管項目考評項目、配分權數與評分標準依「金門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年終考評評核指標及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二)辦理。

考評項目「系統填報時程控制」及「系統填報品質控管」二項亦作為單位研考或綜合業務人員獎懲考量指標。

十四、為維護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屬工程類列管案件,年度內經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結果,計列年終考評成績。未經查核工程之成績以年度查核工程之平均分數計算之。

十五、本府列管項目年終考評資料內容除應包括「分項考評情形」、「成效評估」二大項外,各單位應依計畫性質配合提供與考評項目相關之佐證資料。

十六、各單位執行各項列管計畫,除有不可抗力外之原因經複評小組審定者外,其績效優良或不佳者,由行政處依複評小組複評結果,簽請縣長核閱後,移請人事依本要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前項所稱不可抗力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經費預算案,致計畫執行困難,進度落後或未辦理者。

()因法令規定或政策變更、民眾或相關權益人抗爭,須調解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執行單位(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期間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經招標二次以上未能決標,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者。

()收支對列或補助收入、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因歲入短收或未獲准貸,致須減少支出或停止支用而緩辦者。

()國外採購支出,因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上級機關核定或同意變更原工程施工或設計達二個月以上,致影響工程進度者。

()受天災、地震及天候等自然因素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執行政府撙節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複評小組審議認定者。

十七、個案考評績分以百分制為計算基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級區分如下:

(一)95分以上具有具體績效者為特優。

(二)90分至95分者為優等。

(三)8089分者為甲等。

(四)70分至79分為乙等。

(五)6069分者為丙等。

 ()未滿60分具有具體重大缺失者為丁等。

十八、個案考評各等級之獎懲依「金門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年終考評獎懲基準表」(附件三)辦理,惟該年度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辦理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減半辦理。因調整期程而日後進度超前之計畫不予獎勵。

十九、個案考評獎懲之對象,應以實際負責承辦人員為限。惟承辦人員如有多項受考評個案屬同一計畫者,則以其平均成績作為獎勵或懲處基準。各單位業務主管(包括單位一、二級主管)及單位主管指定負責管制業務人員獎懲係依團體成績之方式計算,為所主管受考評個案成績之總平均作為獎懲基準,其等級區分與獎懲標準比照個案辦理。如有協辦人員可酌予獎勵,惟其獎懲額度不得高於承辦人員。

前項所稱協辦人員,指實際參與並協助執行(含單位研考或綜合業務人員)本府列管項目之人員,並以明列於作業計畫者為限。

二十、本府列管項目屬跨年度連續性計畫者,應每年度辦理考評一次,惟

  執行初期之計畫或其他特殊因素仍未屆評核實益階段者,得免予納入評

  核成效,惟仍應併同檢討年度執行狀況。

二十一、各單位自行列管項目之管制、調整與撤銷、考評,得比照本要點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