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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0751340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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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助出生於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

本自治條例所稱已服義務役役男,係指由國防部及內政部核定、經本府徵集入營服役者。

 

第3

已服義務役之役男得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二年內申領本慰助金,逾期申領者不予發給。

 

第4

本自治條例之慰助金依實際服役役期採一次發給。計算基準每月為一基數,一基數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未滿一月以一個月計算。

 

第5

請本慰助金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另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

 

第6

經本府審核符合本慰助金發給資格者,發給慰助金,其金額逕撥入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不符合者,應附具理由以書面通知。

 

第7

當事人已死亡者,得由其繼承人提出申請,除應檢附第五條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各款之文件: 

一、除戶戶籍資料。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人有二人以上者,全體繼承人之申請書。

四、共同繼承人協議僅由其中一人或數人領取者,須提出協議書或切結書。

前項繼承人之順序及其應繼分,依民法之規定。

 

第8

請領本慰助金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作擔保之標的。

 

第9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0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