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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充實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040074032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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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運用社區發展組織型態,補助社區活動中心內部設施設備,提供社區居民休閒、聯誼、集會及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之場所,提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暨正當娛樂活動之推展,促進社區發展永續經營。

二、補助對象:本縣立案滿一年以上,且組織健全、會務推展正常之社區發展協會。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同一單位已接受補助者,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年度申請以未曾接受補助之社區發展協會為優先。

(二)補助項目:

1.管理中心設備:如電腦(含週邊設備)、印表機、檔案櫃、會議桌、椅子、辦公桌、飲水機等。

2.活動中心設備:如卡拉OK設備(電視機、錄放影機、麥克風、擴音器、喇叭、音響器材等)、運動器材(健身車、乒乓球桌、跑步機、撞球檯、球具等)、休閒設備(桌、椅、茶具及棋具等)。

3.社區圖書室設備:如圖書、書架、閱覽桌椅、書櫃等。

4.其他:凡補助範圍未列舉,而有確實需求者。

5.請就基本且必需之項目提出申請;另如影碟設備、按摩器材等貴重豪華物品及攝影機、照相機不予補助。

四、補助基準:

(一)以社區發展協會設立之社區活動中心為補助對象者,每一處最高補助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

(二)以社區發展協會附設之社區長壽俱樂部為補助對象,每一處最高補助新台幣捌萬元整。

(三)以社區發展協會附設之社區圖書室為補助對象,每一處最高補助新台幣參萬元整。

(四)各項補助經費依經費概算表金額之實際支出數補助百分之七十,並由申請單位負擔百分之三十自籌款。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備文件:申請表、計畫書、經費概算表、估價單及財物配置位置圖、立案證書影本、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使用保管人名冊、社區活動中心或附設單位之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及建物使用同意書、議決通過辦理是項計畫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二)申請程序:向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者,函送縣府複核補助。

六、申請書格式暨計畫書、經費概算應填具項目:

(一)申請表之格式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之格式如附件二,其內容應涵蓋依據、目的、設置地點、活動規劃、使用坪數與空間配置圖、設備管理、營運方式、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經費概算除各項概算外,申請補助項目應包含項目、數量、規格、品牌、單價、金額及備註等欄。

七、採購原則:由各鄉鎮公所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輔導接受補助單位購置。

八、接受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之財物適當地點標明「金門縣政府補助」字樣,其補助之財物應編造財產目錄列管,並函報本府核備。

九、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項下逐年編列。

十、督導與考核:受補(捐)助單位應接受本府不定期督導與查核,本府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