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陳展用動產保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040010474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增進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稱本府暨所屬)陳展用動產保管作業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陳展用動產如下:
(一)  本府暨所屬基於陳展目的,依據政府採購法採購之動產。
(二)  本府暨所屬基於陳展目的,向其他機關、學校、軍警等單位採購、租借或申請撥用之動產。
(三)  本府暨所屬基於陳展目的,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動產。
三、本府暨所屬於取得陳展用動產前,應先繕具陳展計畫書,報府核備。
前項陳展計畫書應明定陳展用動產之品項、數量、陳展或保管地點、陳展方式、維管計畫及陳展負責人等項目。
四、陳展用動產經陳展機關(單位)接收後,應即製作點交紀錄,並予造冊列管,陳展用動產移撥予其他機關(單位)或更換保管(暫存)處所時亦同。
前項點交紀錄應書明,核准文號、移撥機關(單位)、移交人、接管機關(單位)、接管人、監交人、品項、數量、交付日期、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保管處所以及其他必要之記載,移交人、接管人及監交人並應於點交紀錄上簽名。
五、陳展用動產之陳展(保管)處所,應依陳展計畫書規定辦理。
陳展(保管)處所,倘有預見未能使用之情形者,應事先覓妥適當之暫存處所,並將該暫存處所記載於陳展計畫書內。
未能使用之情形如係偶發、不可預見者,亦應立即覓妥適當之暫存處所,並將暫存處所資料報府核備。
六、陳展(保管)處所與暫存處所,應設置各項防護設備,如鑰匙鎖、自動警報、電子監控、閉路電視、錄影錄音等,倘為非陳展中之陳展用動產,其保管(暫存)處所並應落實門禁管制作為。
前項門禁管制,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門禁管制登記簿,記載出入人員姓名、職稱、出、入時間等資訊,並應定期簽陳陳展機關(單位)首長核閱。
七、陳展負責人應依陳展計畫書中有關之維管計畫規定,每年實施一次以上之陳展用動產定期檢查,並應作成檢查紀錄,簽陳陳展機關(單位)首長核閱。
陳展機關(單位)首長於必要時,亦得隨時派員抽查。
八、實施前點檢查或抽查時,應周密詳盡,檢查紀錄並應書明下列事項:
(一)  檢查或抽查人員之姓名及職稱。
(二)  檢查或抽查之日期及結果。
九、陳展用動產如有損毀情形者,應即查明毀損原因,簽陳陳展機關(單位)首長,並依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陳展用動產如有遭竊或逸失情形者,應即報警處理,並主動蒐集相關證據供作警方辦案之參考,相關處理情形並應簽陳陳展機關(單位)首長核閱。
十、陳展負責人辦理陳展及相關保管業務,倘涉有違法或其他不當疏失,應依規定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倘違法或疏失情節重大,主管人員亦應一併究責。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