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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2年度府訴決字第009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102年度府訴決字第009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10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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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決定書 102年度府訴決字第009號
訴願人 王00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城鎮賢庵國民小學
代表人 陳為信(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城鎮古城國民小學
代表人 董國正(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湖鎮開瑄國民小學
代表人 李錫南(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湖鎮正義國民小學
代表人 陳順德(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湖鎮柏村國民小學
代表人 陳為學(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湖鎮多年國民小學
代表人 張秋沐(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立金寧國民中小學
代表人 許維民(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寧鄉金鼎國民小學
代表人 張峰德(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寧鄉古寧國民小學
代表人 楊成業(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寧鄉湖浦國民小學
代表人 楊肅藝(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沙鎮金沙國民小學
代表人 王添泉(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沙鎮述美國民小學
代表人 王任益(代理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沙鎮安瀾國民小學
代表人 楊肅正(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沙鎮何浦國民小學
代表人 李國安(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烈嶼鄉卓環國民小學
代表人 林英生(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烈嶼鄉西口國民小學
代表人 楊肅健(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烈嶼鄉上岐國民小學
代表人 黃明森(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城鎮中正國民小學
代表人 張柏樾(校長)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金湖鎮金湖國民小學
代表人 翁明國(校長)
參加人 黃00
訴願人因考試甄選事件,不服原行政處分機關102年7月18日成績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參加金門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正式合格教師教師聯合甄選,於中華民國(下同)102年7月14日國小正式合格教師(體育專長教師)第一階段初試(即筆試,簡章原定102年7月13日舉行,因颱風順延一天),考試科目分別為:教育專業科目、國語文、數學。第三節數學科考試鈴響,考生開始進入試場,待所有考生就坐完畢後,監試人員就考生身分逐一核對,發現27號考生缺考,28號(即參加人)與29號考生分別誤坐至27、28號位置,因未達違反考試規則應予扣分或扣考之情節,故請二考生回正確座位繼續應考。訴願人總成績為69.05分僅為備取第一名而未錄取,而參加人總成績69.41分正取第五名即最後一名錄取。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102年7月18日作成未錄取成績通知單,乃向本府提起訴願,求為撤銷原錄取參加人之行政處分,並命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錄取訴願人為第五名之行政處分,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增額錄取訴願人。案經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法檢卷答辯到府,合予決定。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壹、事實部分:一、102年7月14日於金門縣金湖鎮金湖國民小學舉行「金門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正式合格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之初試,前三節考試科目分別為:教育專業科目、國語文、數學。第三節數學科考試鈴響,考生開始進入試場,待所有考生就坐完畢後,監試老師由12試場之10300011號考生處開始逐一查核身分並簽名,直到10300027號座位時才發現考生黃00(准考證號碼10300028)未依准考證號碼應試,而坐於10300027之座位上,而其身後考生000(准考證號碼10300029)亦坐於10300028之座位上。此時應試約莫十分鐘,監考老師發現兩人未依准考證號碼入座應考,但僅要求兩人拿著誤用他人的試卷回正確的座位繼續應試,並未將其違規行為記載於監試本上,繳回試卷時亦未向上陳報監場主任,以致甄試委員會未能依據相關法法令做出扣分處置,並公布成績與錄取名單。二、102年7月16號傍晚公佈甄試預定錄取名單,同試場的考生告知訴願人,當天坐錯位置的考生就是正取第五名,即為黃00,建議訴願人去教師甄試委員會了解初試當天(102年7月14日)違規事項的後續處理,才知道甄試委員會根本不曉得黃00的違規行為,也未做任何處理。因此17日下午立即向甄選委員會提出口頭申訴,卻屢遭回覆:「名單已經公佈,現在才提出申訴,時間太晚了!」經過一再的申訴,甄選委員會才通知擔任第12試場之000、000兩名監考老師前來說明,證實考試期間的確有考生未依准考證號碼入座應試,當時檢查其試卷及答案卡,發現其試卷上皆已有計算作答的過程,只是並未在答案卡上畫記,因此僅僅飭其雙雙回正確的位置繼續應考,但原先誤用的試卷也一併攜至正確的座位,一直誤用至考試結束;兩名監考老師說明完畢也繳交書面報告書於甄選委員會,甄選委員會並告知訴願人「詢問監考老師後,認為兩人在考前就已發現坐錯位置,且是遞移式坐錯位置,並非交換位置,非屬重大違規」。但訴願人認為此行為雖非重大違規,但已違反一般試場規則,所以便提出正式的書面申訴(詳如附件一)。三、102年7月18日一早遞交書面申訴書,隔日(19日)收到回覆僅說明:「經7月18日教甄委員會確認會議全體委員討論後,並求證於當日監考教師後,作成決議如下:准考證號碼10300028黃姓考生,維持其錄取資格。」(詳如附件二)並未針對黃00違反考場規則之處置行為加以說明,讓人質疑委員會並未在確認會議上詳細說明事實原委,使委員在不知詳情的狀況下作出決議。四、102年7月19日下午,因對甄選委員會之處置及決議深感不服,因此訴願人便以電話撥打1999向縣府陳情,102年7月22日接到甄選委員會來電,邀請訴願人至金湖國小校長室面談,訴願人由父母陪同前往,參與該會議人員為教育處000處長、000科長、000科員、金湖國小翁明國校長、金湖國小教務主任000、監考老師000及000、訴願人及訴願人之父母共十人,會議中針對黃00違規行為之處置依舊沒有任何進展,訴願人對於甄選委員會的做法與解釋一再質疑,也得不到合理的理由。該日會議最終還是無法讓訴願人心服,000處長決議在25日召集委員會再討論。五、102年7月25日所舉行的會議,並未通知訴願人到場說明,僅由教育處000處長及甄選委員會委員共同開會,會議期間所討論的事項也不得而知,只在會後隔日收到一封申訴回覆,內容如下:「考生 000再申訴事宜,經7月25日教甄委員會確認會議全體委員討論後,並由全體委員表決後,作成決議如下:准考證號碼10300028黃姓考生,維持其綠取資格。」(詳如附件三)依舊未對黃00之違規行為作出合理的說明及處置。貳、理由部分:一、本次教師甄試,訴願人總成績為69.05分,國小體育專長教師最低錄取成績為69.41分, 換言之,正取第五名的黃00與訴願人僅有0.36分的差距,若依據考選部訂頒之「試場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詳如附件四)數學科占總成績的比重為15%,扣除該科五分至二十分會導致總成績減少0.75分至3分不等,因此排名的順序會有改變,訴願人的成績確實高於黃00,而形成訴願人名列正取之列而非備取第一,而黃00則不具錄取資格。二、102年7月17日前往甄選委員會口頭申訴,教務主任000主任回覆:「名單已經公佈,現在才提出申訴,時間太晚了!」並一再強調於考試尚未開始時就發現坐錯位置,沒有舞弊的嫌疑,企圖動搖訴願人申訴的決心,且並未積極查證,展現其維持公正的決心及立場。但事實上考試尚未開始時,各試場之前後門皆未開啟,所有考生均於試場外,聞考試鈴響後才得以進入考場就坐應試,與000主任之說法明顯有很大的出入。  當日情況是考試鈴響,考生開始進入試場,待所有考生就坐完畢後,監試老師由12試場之10300011號考生處開始逐一查核身分並簽名,直到10300027號座位時才發現黃00未依准考證號碼應試,而坐於10300027之座位上,而其身後000亦坐於10300028之座位上。事後詢問同場考生,皆表示事件發生時,已考試將近十分鐘,訴願人已作答完第五題,有考生甚至已作答完第一頁的試題。因此,時間不可能是考試「尚未開始」。且除訴願人外,同試場應試之考生000(准考證號碼10300017)、000(准考證號碼10300020)、000(准考證號碼10300031)等亦表示,黃00與000之違規行為是親眼所見,當時因監試老師要求他們換回座位而未再過問。直到7/17日下午口頭申訴時,才發現監試老師並未記錄與陳報,甄試委員會亦不知此違規事件,也未依照相關法令做後續討論與處理。三、7月23號為國小正式合格教師與代理代課教師介聘分發,許多甄選委員也以各校校長的身分列席;在尚未開始分發作業前有考生向訴願人詢問申訴的結果,在獲悉甄選委員會如此之處理後亦深感不平。或許是訴願人當時情緒激動,講話音量也比較大,鄰座之校長聽聞也覺得處理有瑕疵,後來也主動前來瞭解事情之原委並表達關切。8月5日訴願人因故前往之前服務的學校補辦文件,與校長閒聊之際才發覺其實校長對於整件事情並不清楚,否則怎會認為誤坐他人座位不是試場違規,不需要處理,但當時列席會議也不方便詢問其他委員事情的來龍去脈。在此訴願人不禁要質疑,前後兩次召開的委員會議,甄選委員會究竟是如何跟全體委員說明事情真相?是否每位委員都真的了解爭議的前因後果?如此倉促地作出決議,似乎只是想要平息紛爭、掩蓋真相。四、准考證上所列之考試規則(詳如附件五),僅大略羅列出十項情節重大之違規事項,然試場之舞弊、違規行為絕對不只此十項,若僅依據此十項規則才願予以懲處,實難維護考試之公平公正,也大可不必大費周章安排試場、編訂座次,讓考生各自選擇自己喜好之位置應試即可。既編訂試場、安排座次便是要維護考試之公平,但考生未依號碼入座明顯便是違規行為,並未給予適當之罰責,實難讓人理解公正何在。准考證上雖沒有列出考生誤坐應答之罰責,但黃00與000未按各自座位就坐應考之行為確實已違反試場規則,若依據准考證上「試場規則」第九點:「其他有關違反考試規則事項,由監場主任酌情處理。」兩名考生皆未依准考證號碼入座應試之行為明顯不合規定,但因監考老師並未記錄與陳報,以致監場主任和甄試委員會均未作出任何處置。五、本次甄選簡章「貳拾貳條附則」第十點、「本簡章經金門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經金門縣政府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及修正事項,將公佈於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網站、金門縣金湖鎮金湖國民小學網站。」(詳如附件十五)甄試的試場規則訂定過於簡單,若僅限用其十條規則來規範考試,確實存有很大的爭議,訴願人搜尋不著適用教師甄選考試的相關法令與試場規定,參考其他縣市之教師甄選簡章,在考試規則的訂定上大多依循國家考試的試場規則,視其違規情節輕重而酌予不同的處分,才是合乎公平公正的方法。六、依「典試法」第一條、「依法舉行考試時,其典試事宜,除檢覈外,依本法行之。」金門縣102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開宗明義就載明「壹、依據:教育部函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規定辦理」,是符合依法舉行的考試,因此相關規定需依典試法施行之。再依「典試法」之二十一條所述「舉行考試時,應考人如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或扣分。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無論是國家公務人員任用、升等考試,或是地方性質的教師甄選考試,甚至是校內的一般考試,只要應考人有違規舞弊之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或扣分。然而違規舞弊之情事有輕有重,當然不可一蓋而論,因此必須視其違規情節之輕重程度,斟酌減扣分數的多寡,以維護考試之公正。七、訴願人搜尋相關的試場規則及102學年度各縣市、各級學校教師甄選簡章,均有提及未依准考證號碼入座、違反考場規則之罰責,皆以扣分處理之,羅列如下:考選部訂頒之「試場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詳如附件四)「高雄市102學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聯合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第十條,「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測驗)成績5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測驗)成績20分。」(詳如附件六)其他縣市教師甄試亦有相關規定,屏東縣、台南市、新北市、新竹縣、花蓮縣、台中市等各縣市教師甄試,對於該行為視情節輕重酌扣五至二十分,甚至不予計分。1、屏東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聯合甄選簡章:「試場規則」第四點、「應試者應服從監試人員之指導,且按照編定之試場座號入座應試,違者該科不予計分。」(詳如附件七)2、台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台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試場規則」第十一條:「應考人應按編訂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該科不予計分。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座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詳如附件八)3、新北市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簡章、新竹縣102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簡章、花蓮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簡章中「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第三類違規;「違反試場規則、秩序,行為輕微者,扣該科考試分數6分。」(並且註明未盡事宜比照國家考試辦理。) (詳如附件九、十、十一)4、台中市國小正式教師甄選簡章:「102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試場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詳如附件十二)5、金門縣國中正式教師甄選簡章:「金門縣102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第三類(一般違規行為):十三、「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扣該考生該科考試分數6分。」(詳如附件十三)6、教育部受託辦理102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簡章:「教育部受託辦理102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第九條、「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自行檢查試題、答案卷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之准考證號碼、科別等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不符或錯誤,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應考人始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主動告知者,扣減該科成績5 分;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20 分。」(詳如附件十四)八、綜觀前列各縣市國小教師甄選、金門縣國中教師甄選、教育部受託辦理公立高中教師甄選等考試,皆明訂試場規則,且誤坐他人座位應考確實屬於違規行為,分別處以不予計分、扣20分、視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等處分,由此可見對於維護試場考試之公平公正是採取嚴格的標準,只要確認有違規之情事,必扣減其該科成績以保障其他考生之權益。黃00、000未依准考證號碼就坐應考之行為是經由監考老師發現,而非自己主動舉手表明,確實可以依嚴重違規議處,減扣該科成績二十分,但是甄選委員會卻無所作為。九、倘若監考老師有依照試場違規處理流程,將黃00、000的違規行為紀錄在監試本上,並報請監場主任處理,讓甄試委員會可在公布錄取名單前,獲知此違規事項。並依據簡章所言,依相關法令酌以扣分處理。依數學科占總成績的比重15%計算,扣除該科五分至二十分後總成績將減少0.75分至3分不等,黃00原有成績為69.41分,扣分後成績降為68.66至66.41分,訴願人總成績為69.05分,確實高於黃00,訴願人應改列為正取第五而非備取第一,而黃00則不具錄取資格。甄選委員會對此疏失之處置已有損考試公平公正的原則並嚴重損及訴願人權利,現黃00已分發、報到,因此提出訴願,請求撤銷黃00之錄取資格或增額錄取訴願人,以確保教師甄試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依法行政云云。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謂:依縣府函文說明二,針對王君訴願理由逐項答辯如后。理由一:本(102)學年度國小教師聯合甄選試務工作,金湖國小是由全縣各國小委託承辦甄選任務之學校,甄選簡章(附件一)經甄選委員會審議並報經主管教育機關-金門縣政府核准後公告實施。簡章第貳拾貳條附則共十一款,其內容即為試場規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應遵守事項之規範,其中第九款明定本教師甄選試場規則詳見准考證(附件二),請參加考試人員務必遵守。此試場規則為監場人員執行本次甄選試務監場任務主要依據。(附註:本試場規則為本縣國小教師甄選筆試已沿用數年,歷年皆無爭議之情事)依監場人員000及000老師,於102年7月23日致本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之報告書(如附件三)所述第二條:依「金門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正式合格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簡章」及「准考證所附試場規則」,並無提及考生疏忽坐錯位置屬違反考試規則行為,且該二生並未影響其他考生作答,亦無作弊情事發生……。監場(監考)人員依據甄選委員會所定試場規則執行,是其職責也。又依甄選簡章第貳拾貳條附則第十款(如附件四、簡章P.13)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查中華民國考選部為國家各項考試最高主管部門,其依據考試院典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頒之「試場規則」,為國家各類公職考試試場規則最高之母法,故本縣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未盡事宜於法理方面應以考選部公布之「試場規則」法規為主要依據。檢視考選部102年7月23日最新發布之試場規則(如附件五)第六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此款文字敘述,明確指出考生因誤坐他人座位而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為違規扣分要件;亦即誤坐考生需有在他人試卷(卡)上作答之具體事實。據監場人員000主任及000組長102年7月23日報告書(附件三)第一條所述:「……檢視考生座位及缺考人數,發現27號考生缺考,28號與29號考生誤坐至27、28號位置。職立即檢視27、28號二張答案卡,發現皆未作答,且無作弊情事之發生,故請二位考生將其試題及考試用具,帶往正確座位繼續作答,而原27、28號二張答案卡放置原位,並未隨考生移動。」綜上所述,黃姓考生誤坐他人座位,但未在他人試卷(卡)作答,並未構成違反試場規則而扣分之法規要件。理由二:承辦試務工作人員皆秉持公平公正之原則處理試務工作,力求試務圓滿順利,此為承辦學校於各項試務工作會議一再宣導試務工作人員必須恪守遵行。訴願人所述第一項內容恐有誇大其詞與單向片面說法之嫌,此需經由雙方當事人對質方可辨其真偽。訴願人所述考生黃00(准考證號碼10300028)誤坐於27號座位將近十分鐘一事,顯與事實有出入。依監考人黃李二師所述:「…第三堂數學科筆試開始後,職等立即核對考生身分證、准考證,檢視考生座位及缺考人數,……」,又據二位老師言,查核考生身分是由二位老師分頭由教室左右兩邊檢查後,再將缺考人的答案卡及題目卷收回,並填寫缺考人數及准考證號碼,發現前兩堂缺考人是27號,第三節課怎麼會是29號,因此二位老師再一次前往27號考生位置確認,發現28號與29號考生皆往前坐錯一個位置。該考場實際到考人數僅16人(考生座次表如附件六),發現黃姓考生誤坐他人座位時間將近十分鐘之說詞,顯有出入。查閱考選部所頒行之試場規則、監考規則等各項考選法規,監場人員之執法,對應考人違規之處置,皆應以事實即時處置;應考人對應考規則違規之檢舉,理應當場舉發以維公平公正之考試行為,才能收事證明確與即時性之效;監場主任及監場人員對應考人之違規處置亦是,應以實際違反試場規則,符合扣考、扣分之法規,監場人員職責之執行才能於法有據;若考生行為無違法違規,監試人員及試務人員從何處理?再以訴願人所提理由二第二段:「……事後詢問同場考生,皆表示事件發生時,已考試將近十分鐘,訴願人已作答完第五題,有考生甚至已作答完第一頁的試題」。此又顯示訴願人或有考生昧於事實而言過浮誇。檢視數學科試題第一面(如附件七)共有12題試題,其題目大都需思考及計算,能完整做完第一面的12個題目,依常理判斷至少需十八分鐘,甚至更久。此皆顯現訴願人與少數考生所言似有不實。訴願人所提教務主任000『強調於考試尚未開始時就發現坐錯位置,沒有舞弊的嫌疑,企圖動搖訴願人申訴的決心』,但教務主任000於二次申訴教甄委員會中都沒如此說法,僅一直述明黃姓考生因誤坐他人座位,但未在他人試卷(卡)作答,所有委員都可見證。理由三:訴願人對於申訴的結果未能如願,心中之氣憤與不滿,任何人皆可理解。惟承辦試務工作人員只能秉公處理,依法行事,絕無偏袒非法之心,真正做到公正公平,此為本校試務人員所持態度。訴願人之情緒激動,引來考生同伴與鄰座校長之關懷,此為人之常情,惟若前二者悉知法規內函,可能會有較為理性的關心。訴願人8月5日回原服務學校補辦文件之際,該校校長為本102學年度本縣國小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委員。委員會於本年七月十八日討論訴願人七月十七日之申訴書(如附件八),及七月二十五日討論訴願人七月十九向金門縣議會蔡春生議員陳情之陳情書(附件九)。兩次委員會議討論本申訴、訴願案,皆由金門縣政府教育處李處長或陳副處長主持,會議中皆由承辦試務學校金湖國小提出報告、監場人員到場說明或提出報告書說明,經委員討論,最後決議之程序等,並將委員會之決議以最速件掛號信回覆訴願人(如附件十、十一、十二)。訴願人執意檢舉黃姓考生違規,懷疑其服務學校校長及出席之委員不明試場規則、質疑甄選委員會掩蓋真相,此皆為可理性討論之問題。訴願人亦知考選部之試場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文:「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平常簡單16個字,請仔細研讀瞭解其義,身為教師者精解此句之意涵,理應屬簡易之事。理由四:本縣國民小學每學年皆舉行一次正式合格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已達十餘年之歷史,本年度所採行試場規則,大都沿用往年所訂規則再稍做修正以符合當年情境需要,十餘年來甚少發生爭議,此為不宜貶損其功能。然各種法則之訂定,不易達到完美境界,是有待加強之處。然無論如何,它是由本縣各國小組成的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呈報金門縣政府核准後實施,它是本年教甄試場規則,當然依此規定執行,難道還能自創或沿用他縣市、其他學校之試場規則來執行嗎?若本次教師甄選試場規則無法滿足實際規範,則以考選部頒行之相關法規為採行依據,法規內容有明確規範者,要處分行為人所違情事,必須符合法規充要條件,此為依法行政原則之基本素養。訴願人所檢舉黃姓考生之違規行為,黃姓考生若申訴,他的行為違反了試場規則那一條?處分的依據是什麼?請問訴願人:你能找到符合犯規扣分的條文而使黃姓考生心服嗎?考選部公布之監場規則,同一試場得配置一位監場主任和一位監場員,此法第七、第八條分別敘明監場主任和監場員職責,訴願人之陳述顯然誤解其角色名稱。理由五:前已述及,本次甄選筆試之試場規則,其內容似有不足之處,此為邇後本縣教甄試務須改進之處,但簡章第貳拾貳條附則第十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本次訴願人所檢舉黃姓考生違規情事,即是依據考選部頒行之典試法、試場規則、監場規則為裁判準則與依據,蓋因其為我國各類考試規則之母法,最能符合公平公正也。理由六:說明如同前理由五之敘述。理由七:說明如同前理由五之敘述。各縣市、各級學校所訂頒之監、試場規則,僅供參考,本縣舉行考試,乃應以本縣所訂頒之法規為依據,不足之處,再依中央相關法規母法為參據準則。理由八:詳細說明如理由一之敘述等語。
參加人陳述意旨略謂:壹、事實:一、緣參加人報考「金門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正式合格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民國102年7月14日於金門縣金湖國民小學舉行初試,三節考試科目依序分別為:教育專業科目、國語文、數學。於當日第三節數學科考試鈴響後,全數應考人開始進入試場,待應考人們入座,監試人員立即逐一為全數應考人為身分之核對、簽到,迨核對參加人身分時,發現參加人(准考證號碼10300028)及訴外人000(准考證號碼10300029),原應分別坐於28及29號座位,卻均誤往前一號次入座,分別遞移式誤坐於27及28號之位置(即參加人誤坐於准考證號碼10300027的位置,考生000則誤坐於准考證號碼10300028的位置,原准考證號碼10300027之人則缺考),參加人及訴外人000二人亦於此時始查覺誤坐考試位置。惟因誤坐他人座位之時間甚短,二人均尚未於答案卡上作答,而監試人員發現當時,即先行拿取考生000誤坐之座位上編號10300028之答案卡檢查,確認其未於答案卡上作答後,即請考生000攜試題卷坐回10300029之座位;監試人員再接續檢查參加人誤坐之座位上編號10300027之答案卡,確認參加人未於答案卡上作答,亦請參加人拿著試題卷坐回10300028之座位繼續考試。是參加人與考生000於誤坐座位後不久即已察覺,於斯時亦均經監試人員確認答案卡上確實均無任何作答劃記,認定二人僅屬單純誤坐他人座位,並無舞弊或其他違反試場規則應予扣分之違規情節,故令二人坐回其准考證號(即28、29號)所屬之正確座位,不予扣分,繼續進行考試。二、嗣參加人通過初試後,並經複試合格,錄取體育專長正式合格教師,現任教於金門縣烈嶼鄉上岐國民小學。貳、陳述意見:一、查當日該節考試係鐘聲響後考生才可進入考場,而非讓考生得提前進入考場就坐預為準備,參加人與考生0002人於本次應考前,均不具正式教師之資格,因此極度重視本次考試,以致相當擔憂數學科考試題目無法按時寫完,心情感到緊張與壓力,故參加人與考生000於考試鈴響即立刻就位,惟在匆忙與慌亂之際,參加人一時情急竟誤坐准考證10300027號考生之座位,考生000則因與本人連號,復未仔細查看即隨之入座於參加人後方之10300028座位,由此可見,參加人與考生000均非故意坐於他人座位,否則以當時誤坐座位之情形,豈不是使參加人誤代不相識之原准考證號碼為10300027之人應試,而考生000則呈缺考狀態,更使考生000毫無錄取之可能。是參加人與考生000主觀上並非基於故意舞弊而刻意入座他人應考之座位,臻為明確。二、又觀諸准考證所附試場規則及該次甄選簡章之附則相關規定,均無誤坐他人座位應予扣分之規定,而當日原准考證號碼為10300027號之考生並未到考,致參加人未能即時查覺自己誤坐他人座位,直至監試人員核對考生身分時始發覺此情,幸而,參加人誤坐他人座位之時間甚短,尚未於答案卡上作答,亦經監試人員確認答案卡上確實未有任何作答劃記,僅為單純誤坐他人座位之情形,非屬考試舞弊,亦無准考證所附試場規則及該次甄選簡章之附則應予扣分之違規情節,監試人員即令參加人坐回自己所屬之28號座位,未予扣分,其處置乃合於規定,並無違法或不當。三、訴願人雖主張依考選部訂頒之試場規則第6條第1項:「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規定,至少應扣除參加人數學科目成績5分,惟本次教師甄選考試並非國家考試,是否有考選部訂頒之試場規則之適用,並非無疑;況本件縱有適用考選部訂頒之試場規則,惟依上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考人須同時符合「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之二要件,始得依該規定予以扣分,然查,參加人僅僅單純誤坐他人座位,並未於答案卡上有任何作答劃記,且參加人與考生000返回正確之應考座位時,亦均攜先前誤坐之座位上之試題卷回座,此情業經監試人員確認無誤,已如前述,是參加人與考生000僅有誤坐他人之座位,然尚未因此而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之行為,甚為明確,從而,參加人既未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自不符合考選部訂頒之試場規則第6條第1項之違規情節,自無從依該規定予以扣分,訴願人主張參加人應依此規定扣除數學科之成績,顯屬無據。四、綜上所述,本次教師甄選考試參加人以正取第五名錄取體育專長正式合格教師之處分,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毋庸撤銷,訴願人請求撤銷參加人之錄取資格,係無理由,懇請 鈞府駁回訴願人之訴願,俾符法制,以維參加人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等語。
    理    由
一、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分別予以明定。由以上規定可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新聘,係學校之權限,則教師新聘或其相關之行政處分,乃由學校所作成。至教師新聘之審查事務,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查,為求教師新聘工作之客觀、公平,俾確實擢拔優秀教師,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另甄選委員會可由單一學校成立,亦可由數校聯合組成。前開教師評議委員會乃屬學校內部之單位,非獨立之機關,無獨立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有關教師評議委員會之決議有作成行政處分必要時,應以學校之名義為之;前述之甄選委員會亦非獨立之機關,而為學校內部之單位,其所為甄選行為欲發生行政處分之效力,亦應以學校名義為之,縱甄選委員會以自己名義對外表示其決定,亦應認係學校之決定。如甄選委員會係由單一學校所組成,其作成之甄選結果,乃單一學校作成之行政處分,如甄選委員會為多數學校聯合組成,其作成之甄選結果,則應認係數學校之共同行政處分。(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2130號裁判)本案訴願人參加本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正式合格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而該聯合甄選試務係由縣內各國民小學聯合委託金門縣金湖鎮金湖國民小學辦理,並由金門縣金湖鎮金湖國民小學召集各校組成「金門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該委員會名義執行相關作業或表示相關決定,故聯合甄選委員會所作成之甄選結果即該成績通知單,應認係金門縣金城鎮賢庵國民小學等19所學校之共同行政處分,爰列金門縣金城鎮賢庵國民小學等19所學校為原行政處分機關。合先述明。次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金門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正式合格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簡章貳拾貳、附則:「…九、金門縣政府教師甄選試場規則(詳見准考證),請參加考試人員務必遵守。…十、…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另依本次考試准考證所附之試場規則,則詳細載明參加考試人員注意事項及相關違規處理方式,揆諸簡章規定意旨,係為維持考試公平性與考場秩序,將各階段考試時應遵守之細節,及違反之效果與准考證一併揭示給考生知悉,故考試違規應依該試場規則決定是否扣考或扣分。典試法第1條規定:「依法舉行考試時,其典試事宜,除檢覈外,依本法行之。」再依教師法第 4 條、第5條規定:「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以上可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乃就已取得依教師法規定之教師資格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擇優錄用正式或代理代課教師,且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學校教師經任用後並依同條例第30條,應依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典試法所指依法舉行的考試之定義,與憲法第86條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規定兩相對照,依法律體系解釋,相關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均需依典試法施行之,國小教師資格之取得與聘任則依前開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考試取才,其立法精神乃源於我國憲法第162條基本國策規範:「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至訴願人所提之金門縣102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第1點所載明者,「壹、依據:教育部函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規定辦理。」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擬訂甄選簡章提交教評會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則是規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實乃揭示本簡章訂定之依據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並將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服務最低年限明文訂入簡章第1點,此項限制於簡章第18點則羅列法規全文俾資遵循。故有關教師甄試考試程序應遵守之相關事宜,並不適用典試法及其相關子法,除非與教師甄選有關之法規或本次簡章有個別得比照適用之規定,方可適用,另訴願書所附其他縣市簡章規定均各自有不同條文編排與具體內容,更證明與典試法上所稱「依法舉行考試」有所區別。至簡章第22點附則「十、…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則指前揭之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規定而言。
二、本件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正式合格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類別分別為「國小正式合格教師」及「國小代理代課教師」,其中國小正式合格教師缺額20名(體育專長教師缺額5名)。本縣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於102年7月14日上午8時起,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一之金門縣金湖鎮金湖國民小學舉行國小正式合格教師國小體育專長教師初試(筆試),考試科目分別為:教育專業科目、國語文、數學。數學科考試開始不久,訴願人、參加人與訴外人000均於第12考場應試,監考人員逐一檢驗考生身分時,發現參加人(准考證號碼10300028)未依正確座位應試,而坐於准考證號碼10300027之座位上,而其身後考生訴外人000(准考證號碼10300029)則坐於10300028之座位上。監考人員發現後,檢視二人答案卡皆未作答,且無作弊情事,故請二考生將其題目卷及考試用具,帶至正確座位繼續考試,而原10300027、10300028號答案卡放置原位未隨考生移動。此有當日擔任該考場監考委員000、000 102年7月18日及102年7月23日聯名報告書可稽。102年7月18日訴願人遞交書面申訴書,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暫緩分發。原處分機關亦於102年7月18日寄送甄選成績通知單,並以申訴回覆函說明決議略以:「考生  000申訴事宜,經7月18日教甄委員會確認會議全體委員討論後,並求證於當日監考教師後,做成決議如下:准考證10300028黃姓考生,維持其錄取資格。」訴願人因總成績69.05分未達最低錄取分數69.41分而未能錄取,並與參加人僅有0.36分的差距而已,認如參加人遭扣分後,訴願人即已達錄取之名次內,訴願人102年7月19日收到原行政處分機關於102年7月18日申訴回覆函後,再以陳情書向本縣議員陳情,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機關於102年7月26日又以申訴回覆函說明決議略以:「考生  000再申訴事宜,經7月25日教甄委員會確認會議全體委員討論後,並由全體委員表決後,做成決議如下:准考證10300028黃姓考生,維持其錄取資格。」訴願人不服,於102年8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查金門縣102學年度教師甄選試場規則第3點、第4點及第9點分別規定:「應考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取消該次考試資格,其已測驗成績無效:1.冒名頂替、私自談話、借用文具、傳遞資料或信號者、窺視他人答案等任何舞弊行為。2.夾帶書籍文件、私人物品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3.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考試有關文字、符號者。4.私自將試題卷或答案卡攜出試場者。5.交答案卡後,強行修改者。6.在答案卡上書寫姓名,或作任何標記,顯示自己身分者。7.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試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犯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法處理;應考人員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試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應考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10分:1.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考試完畢未即出場,經勸導不聽從者。2.自備稿紙書寫者。3.於進入考場前及考試中,未將行動電話、B.B.CALL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關機(含鬧鈴)者。」「其他有關違反考試規則事項,由監場主任酌情處理。」依上揭規定,離事發現場距離最近之監場人員認定本件僅單純坐錯座位,並無作弊情事亦非冒名頂替,且參加人及訴外人000坐錯位置後均遵從監場人員指示立即回到正確座位,尚未構成擾亂試場秩序,並未違反試場規則第3點、第4點取消考試資格、成績無效或應予扣分事由。但依上開試場規則第2點應考人員應「依座號就座」後,俾利監場人員核對身分之順暢,顯然是為維護考場秩序所訂定之規則無疑,但參加人等因疏失「未依座號就座」,雖尚未達第3點、第4點所列情節,惟究屬「其他」違反考試規則事項,此時監場主任當下判斷無應扣分或取消考試資格之情事,並立即制止違規考生之行為,以不影響考試公平性之酌情處理方式,即前述報告書所載:「將其題目卷及考試用具,帶至正確座位繼續考試,而原10300027、10300028號答案卡放置原位未隨考生移動。」請其回座繼續應考,同時兼顧考試公平性及疏失考生既有應考權,衡諸事理乃屬合情合理之處置,且扣考或扣分及其他違規之處分,簡章及試場規則既未有明定應予以記載監試本,則監場主任即無需將違規行為記載於監試本上,且監場人員依權責「酌情」立即制止違規行為已如前述,是以,該准予參加人等繼續應考而不載明監試本之處置應屬適法妥當。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舉辦上開考試,既乏具體事證可認參加人總成績69.41分為正取第五名,及訴願人總成績為69.05分僅為備取第一名而未錄取,係受處分機關違法或不當未依考場規則扣分所致,且原計分亦無錯誤之情事,則原處分機關不予錄取訴願人之成績通知,並無違法,訴願人訴請撤銷參加人錄取資格並將訴願人改為正取第五名,或請求應為增額錄取訴願人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綜上,本件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金門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友欽(請假)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沈炎平
委員 李志澄
委員 陳素鶯
委員  楊士擎
委員  顏水坤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縣 長  李 沃  士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1巷1號)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