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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主審字第1030079803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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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內部控制,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特設金門縣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推動內部控制實施計畫。
(二)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製作原則。
(三)備查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
(四)督導各主管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
(五)審議各主管機關所提報,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六)審議或備查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行政處處長。
(三)本府政風處處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建設處處長。
(七)本府觀光處處長。
四、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主管機關(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工作分組,並得適時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召開工作會議,研擬內部控制規劃、推動作業。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主計處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