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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衛政相關服務及交通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顧字第1130008752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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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減輕本縣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與家庭照顧者之經濟負擔,對於有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等我國長期照顧整合計畫衛政三項及安寧療護等使用需求,並實際居住本縣之縣民,提供服務費用之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衛生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本縣之縣民,符合長期照顧整合計畫衛政服務之失能個案、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安寧療護服務個案。
四、前點所稱補助係指依個案之失能程度及需求,由本縣衛生局擬定照顧服務計畫,並委由機構提供個案照護服務所需之費用。
五、本要點所稱長期照顧整合計畫衛政服務係指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喘息服務三項,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居家護理:     
1. 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經衛生局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多再提供2次居家護理服務。
2. 每次補助居家護理師訪視費以新台幣1,300元計(外島加計一成服務費)。
3. 每次訪視補助交通費新台幣200元。
4. 前列各項居家護理服務之費用,除中央補助款外,差額費用均由本府補助(詳如附表一)。
 (二)居家復健:
1. 每星期最多補助1次,1年以6次為原則,連續1個月無明顯進步且無法積極配合者停止補助。
2. 每次補助以新台幣1,000元計(外島加計一成服務費)。
3. 另經治療師評估個案具高恢復潛力,可提出延案申請,惟須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准。
4. 每次補助交通費新台幣200元。
5. 前列各項居家復健服務之費用,除中央補助款外,差額費用均由本府補助(詳如附表二)。
(三)喘息服務:
1.輕度失能、中度失能:
(1) 補助受照顧者照顧費,每年最高補助14 日。
(2) 機構喘息另補助交通費每趟新台幣1,000元,1年最多4趟。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
(3) 每日補助照顧費以新台幣2,000元為上限(含中央款1000元及外島加計一成100元)。
(4) 每日補助病房費新台幣300元。
(5) 前列各項喘息服務之費用,除中央補助款外,差額費用均由本府補助(詳如附表三)。
2.重度失能:
(1) 補助受照顧者照顧費,每年最高補助21 日。
(2) 機構喘息另補助交通費每趟新台幣1,000元,1年最多4趟。居家喘息無交通費補助。
(3) 每日補助照顧費以新台幣2,000元為上限 (含中央款1000元及外島加計一成100元)。
(4) 每日補助病房費新台幣300元。
(5) 前列各項喘息服務之費用,除中央補助款外,差額費用均由本府補助(詳如附表三)。
六、    本要點所稱安寧療護服務,係指經醫師診斷證明治癒性不佳之末期病人(包含1.癌症,2.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3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4.其他大腦變質,5.心臟衰竭,6.慢性氣道阻塞疾病,7.肺部其他疾病,8.慢性肝病及肝硬化,9.急性腎衰竭,10.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由居家安寧療護專業小組包括醫師、護理師、社工師、營養師等提供居家訪視服務。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喘息服務受照顧者補助費,每次最高補助5 日;每日以新台幣 2,000元計。
(二)交通費:每次補助交通費新台幣200元。
(三)居家訪視費:每次補助醫師居家訪視費新台幣1,300元,護理師居家訪視費新台幣1,000元,社工居家訪視費新台幣500元,營養師居家訪視費新台幣500元。
(四)以上各項費用均由本府全額補助(詳如附表四)。
七、    申請補助時由醫療機構按月繕造申請總表,向主管機關依實核銷,民眾不需檢據核銷。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