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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治安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警刑字第1060021877號 函
法規體系: 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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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頓當前治安,有效防制犯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府設立治安會報,結合各部門力量,以發揮整體功能,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府治安會報(以下簡稱會報)均以任務編組組成。
 
三、會報之任務如左:
(一)檢討當前治安狀況,策劃消除影響治安因素之工作協調、推動、執行與督導事宜。
(二)關於激發全民動員共識,建立全民治安觀念暨守望相助之規劃與推動事宜。
(三)關於運用社會資源,確保社會安寧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執行事宜。
(四)上級治安會報裁(指)示事項之執行事宜。
(五)關於改善社會治安問題之專案研究與法令修訂之建議事宜。
(六)關於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考事宜。
 
四、治安會報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另每半年擴大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由縣長召集並主持。
 
五、會報參加人員如下:
(一)本府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工務處、教育處、社會處、衛生局、環保局、觀光處、政風處、行政處、消防局、警察局(金城分局、金湖分局、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隊、少年警察隊、行政科)。
(二)另每半年擴大召開邀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教育部金門聯絡處等機關或單位派員列席指導。
(三)其他有關局、處或單位,必要時臨時通知參加。
(四)必要時得由會報邀請或指定相關人士列席。
 
六、會報議程如下:
(一)上次會報決議執行報告。
(二)本期治安狀況。
(三)各單位工作報告。
(四)專題報告。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主席裁(指)示事項。
 
七、治安會報秘書作業:
(一)本府治安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受召集人(縣長)之命令,綜理會報業務。會報設立三組:
1、秘書組:警察局負責文稿之研擬暨會報資料之整理。
2、議事組:警察局負責會議之進行暨會場佈置、茶水供應。
3、督導組:警察局負責決議(交辦)事項之管制暨績效之考核。
(二)會報之運作:
1、會議目標:
(1)研訂治安改善作法與導向。
(2)提示當前工作重點。
(3)督促各單位策訂各項目執行計畫。
(4)督導檢討考核(評)執行成效。
2、提案程序:
各出席單位有關治安問題之提案,送秘書組移相關單位審查納入會議資料,提會討論。
3、議案處理: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由秘書組於會後五日內,完成會議紀錄,簽奉核定後送請相關單位循行政系統確實執行,另副送督導組列管,並報上級核備。
(2)相關單位收到前項交辦事項,即確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一週內填報告表,送秘書組彙整提會報告。
八、議題之研擬規劃:
(一)上級交辦事執行報告:有關中央治安會報裁示及交辦事項,提報轉達,要求各相關單位切實依照規定辦理。
(二)上次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就上次主席決議事項,主(協)辦單位將辦理結果或進席,作詳盡報告。
(三)本縣治安狀況報告:由警察局就本縣轄區之最新治安狀況及維護治安因應之道,作完整分析報告。
(四)各單位工作報告:由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觀光處、社會處、衛生局、環保局、政風處、行政處、消防局、警察局(金城分局、金湖分局、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隊、少年警察隊、行政科)等就本身主管業務,與治安有關者,視情況得提出工作報告。
 
九、討論提案或意見交換:各相關單位執行工作上,需有關單位配合、支援事項,或具建設性之建議,提出提案或意見,共同討論,作成決議,俾利有關單位據以遵行。
 
十、有關專題報告,由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社會處、觀光處、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金城分局、金湖分局、交通警察隊、少年警察隊、行政科)等單位在業務範圍就治安各個環節,發掘未來社會發展或變動,面臨潛在治安課題,全盤性的研討與規劃提出策進作為,由以上單位輪流提出專題報告。機動專題報告依社會變遷發生治安事故時,由主管業務單位於當季提出報告。
 
十一、會報應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檢具會議紀錄報請內政部備查,並陳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
 
十二、宣傳作業請本府觀光處透過傳播媒體加強宣導會報各項治安作為及執行成果。
 
十三、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依規定程序編列預算或自行調度支應。
 
十四、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