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幼兒教保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業務之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事項。
二、提供對金門縣各教保機構教保服務方案與推動教保業務之諮詢事項。
三、其他提升金門縣教保業務之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代表。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三、勞動主管機關代表。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
六、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八、家長團體代表。
九、婦女團體代表。
前項第六款之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係指由教保服務機構經營者或兒童福利團體推薦之代表。
第一項第七款之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係指由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4
條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5
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6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第 7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