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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救字第1010102845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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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加強協調聯繫,整合救災資源,特訂定本規定。

二、啟動時機
發生重大災害,有派員就近協調或協助救災必要時,金門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指揮官(或代理人)得視災情需要,指派與該次災害相關機關(單位)人員,於災害現場成立前進指揮所。

三、設置地點選定
設置地點選定以災害現場鄰近相對安全處所為原則,相關條件如下:
(一)避免設於有發生二次災害之虞之室內場所或戶外地點。
(二)利於與應變中心協調。

四、指揮官及副指揮官
(一)前進指揮所置指揮官一人,綜理前進指揮所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二或三人,襄助指揮官處理前進指揮所災害應變事宜。
(二)前款人員均由本縣各類災害主政機關(如附件一)首長指定適當層級人員擔任。

五、編組
(一)前進指揮所編組設幕僚參謀組、新聞處理組、支援調度組、行政庶務組等分組,其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二。
(二)本中心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派員進駐前進指揮所,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人員進駐前進指揮所;各分組之主導機關(單位)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本中心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派員參與運作。

六、進駐人員及任務
(一)本中心前進指揮所各分組進駐機關(單位)詳如附件三,參與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人員一名進駐、協助機關(單位)應至少指派幕僚人員一名進駐,執行任務及下列工作:
1.
幕僚參謀組:
1)掌握全盤應變處置,分析及評估災害狀況,提供應變決策腹案。
2)擔任前進指揮所、災害現場及各級應變中心之聯絡窗口,隨時傳達相關因應對策、災情現況與需求。
3)災情蒐集及各項訊息之傳遞。
4)情資之掌握。
5)預擬新聞稿或發言稿。
6)協調相關機關進行災區治安維護及交通管制等工作。
7)統計救災資料。
2.
新聞處理組:
1)前進指揮所新聞發布及記者會召開事宜。
2)協請新聞電視媒體發布政府之應變措施。
3
.支援調度組:
1)協調支援機關(單位)之應變處置作為。
2)受理災區之支援請求及協調國軍救災部隊及車輛裝備。
4.
行政庶務組:
1)前進指揮所帳篷、白板、文具、桌椅、照明、攝錄影設備、通訊(如無線電、行動電話、衛星電話)等提供與維護。
2)辦理採購、會計事務、經費核銷等事項。
3)人員管制、進駐人員交通工具安排、車輛調度等其它行政庶務事項。
(二)本中心及前進指揮所指揮官得視災情之實際需要,調整、增()派功能分組之任務及進駐人員,以發揮救災一體之行政機能。

七、運作機制
(一)縣或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之通報、聯繫可逕洽前進指揮所各功能分組辦理。前進指揮所於召開會議或協商重要事項時,得通知直轄市、縣() 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參與。
(二)前進指揮所應與本縣應變中心及各鄉鎮災害應變中心保持緊密聯繫,協助或執行災害應變事宜。

八、後勤支援
前進指揮所運作之場地、食宿、交通、水電及行政庶務事項及運作所需之必要設備,由行政庶務組辦理,並由各類災害主政機關負擔相關經費。

九、撤除時機
災害狀況緩和或已解除,各項救災協調事項已辦理完成或可逕以電話聯繫、公文傳遞方式處理時,本中心指揮官得下令縮小前進指揮所之編組或撤除之。

十、演練
本縣各類災害主政機關與各鄉鎮公所平時得辦理本規定所定各項作業之相關演練。

十一、獎懲
各進駐機關(單位)人員執行本規定所定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單位)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