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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機密文書陳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政一字第1010087353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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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規範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機密文書會辦、陳核標準流程,以建立機密保護制度,確保機關安全及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製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
三、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四、各機關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規外,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五、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核定機密文書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解密條件等,應依相關保密法規辦理。
六、機密文書之簽擬、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處理,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七、機密文書之分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稿、歸檔等流程,除「絕對機密」及「極機密」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外,其餘非由承辦人員傳遞時,應密封交遞。傳送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交指定專責人員或承辦人員親自簽收。
八、須會辦其他單位之機密文書,密封套應使用密碼鎖封緘,密碼由承辦單位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標注於密封套及其夾層或密碼鎖等處。
九、無須會辦其他單位之機密文書,密封套應使用鑰匙鎖,鑰匙由承辦單位及秘書層級以上長官分持保管運用。
十、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