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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0276010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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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建築物與傳統聚落風貌之融合,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金門縣都市計畫經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之建築物,其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時,使用斜屋頂及傳統建築元素,並經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獎助。
第 3
本自治條例之申請人為為建築執照之起造人。

第 4

本自治條例獎助之項目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及其他等項目,各項獎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獎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獎助建築物以獨棟、連棟或雙拼式建築物為限。但連棟式住宅或集合住宅本府得於審議後視實際情形折減獎助。


第 5
申請人於取得建築執照後,具備下列書件向本府提出獎助申請:

一、申請書。
二、審查表。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六、切結書。
七、建築物之配置圖、平面圖及立面圖。
八、融合傳統聚落風貌之圖說計畫。
九、其他必要之文件。
前項申請建築基地於建築執照核准前五年內曾獲本府類似獎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第 6
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獎助事項之審查,本府設「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建設處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一人,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建築、景觀、文化資產及都市計畫業務主管等三至四人。
二、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專家代表一至二人。
三、建築、都市計畫、景觀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熱心公益人士一至二人。


第 7
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核可後,發給「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證明書」,載明核定獎助額度。

第 8
申請案件如有起造人變更者,變更後之起造人應備具第五條書件向本府重行申請。

第 9
申請案件應於規定期限內竣工,並檢具使用執照影本、竣工照片及相關資料,向本府請領獎助金。

第 10
獎助經費核發後,非經本府許可,自核發獎助金後五年內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本府得逕行撤銷或廢止其獎助資格及收回已核發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本府得依法求償並強制執行。

第 11
本自治條例之獎助經費及件數,視年度預算額度而定。

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