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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091483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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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本辦法針對推動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之自然人、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參選者),擇優頒發金門縣環境教育獎。

第3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之村里、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第4

本辦法獎勵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起,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得於辦理年度之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向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報名參加。

參選者報名始日前二年內,需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始得報名參加。

第5

參選者應檢具以下文件:

一、報名表。

二、環境教育相關績效 優良事蹟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三、參選者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者,其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6

為辦理參選者環境教育獎審查作業,應依各類參選者邀集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別組成評審小組。但各組參選數量較少者,得合併設置評審小組。每組置評審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為無給職。但參與評審時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評審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第7

評審委員審查第三條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ㄧ。

二、與參選者有利害關係。

第8

評審委員審查第三條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府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 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評審委員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利害關係人於審查期間對於評審委員提出迴避申請,於所舉之原因及事實釋明資料不足以佐證時,評審委員無須迴避。

第9

評審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本府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認定應補正資料者,本府應通知參選者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十五日,未依期間補正者,駁回申請。

二、複評:由評審小組完成實地訪查,辦理評審會議,決議獲獎名單。必要時,得邀請參選者說明其具體事蹟。

第10

評審項目如下:

一、行政管理。

二、推廣宣導。

三、環保實務。

四、優良事蹟。

五、資源運用。

六、創新作為。

第11

評審結果共分為三等級:

一、特優獎:每類別一名,共計六名。

二、優等獎:每類別二名,共計十二名。

三、甲等獎:每類別三名,共計十八名。

前項各獎勵項目及獎勵方式如附表所列,如評審結果無適當獎勵對象,該獎勵項目得為減少或從缺。

第12

本府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前條各組第一名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加國家環境教育獎競賽,如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

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内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第13

獎勵應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事蹟。

前項獲獎對象,應配合本府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其依本辦法取得之獎金,應專作辦理環境教育業務、充實教材、設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金之用,並應詳細列帳。

第14

獲獎對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撤銷或廢止獲獎項目,已領獎者,須追繳其獎項及獎金:

一、檢送之報名文件虛偽不實。

二、自報名至公開表揚期間有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規定。

三、獲獎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15

本府環境教育獎評審作業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評審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本府於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第16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