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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工程績效獎金支給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120053839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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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實際從事各
  項建設工程人員,於辦理工程採購時,能精進、研發各種工程技術,提昇工程品質,並加
  強績效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據:依據行政院函頒之「工程獎金支給表」辦理。
三、適用對象: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景
  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一般行政、技工、工
  友、聘用、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等,以實際辦理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招標、技術審核、施
  工履約管理、品質管制及協助工務行政等業務者。
四、經費來源及提撥額度:
(一)經費來源:

  1. 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案件可提出設定年度績效目標列管,列為評核依據。但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工程案件且具創新性或需克服重大困難,具有特殊績效,經績效評核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亦同。
  2. 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含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或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聘僱員額,並具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歷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所列者),且其僱用契約書之工作內容係辦理工程技術業務,並實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80%以上者),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自工程管理費提撥。
(二)提撥獎金額度:於年度終了時或於工程驗收合格後結算前,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提撥工程獎金,提撥規定如下:
  1.機關如係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依下表提列:
預算執行率 工程管理費提撥比例
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數者 20%
60~未達70% 30%
70~未達80% 35%
80%以上 40%







  2.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依自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五、獎金發給種類與數額:
  (一)機關每年計算勻用之獎金數額,其中百分之四十額度,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績效獎
     金。
  (二)扣除前項績效獎金額度以外之其餘部分,依職等職務級點標準發給。
  (三)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元。
六、績效考評及獎金發給規定:
(一)工程預算執行率之審核: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提供各項工程計畫年度預算執行率,並填具「年度工程執行率彙整表」(如附一),以供績效評核委員會審核。如工程計畫如於年中已完成者,得於驗收合格後,以個案方式依本原則第四點規定,簽請績效評核委員會審核後發給。
(二)各單位應依績效評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提撥額度,計算工程管理費提撥工程獎金之比例及數額,並填列「可資提撥工程獎金之工程管理費彙整表」(如附件二),簽報核定。
(三)百分之四十績效獎金評核規定:
1.各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送各項工程績效設定目標,並填具「年度工程績效目標設定列管表」(附件三),提交績效評估委員會審議。
2.各單位應依據「年度績效目標管理項目考核表」及「年度目標管理期中執行進度檢討表」(附件四、五)於每年七月進行期中檢討,以做為年終檢討參據。
3.各單位於每年十二月,依據「年度績效評核報告表」(附件六)進行期末績效評估,再由績效評估委員會依績效評核項目表進行審核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發給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分為以下二種
(1)單位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八十之數額,由機關就所屬單位參加績效獎金者,併同評比等級為原則,每等次核發獎金標準詳附試算表(附件八),績效等第依所獲得總成績按優劣順序區分如下:
特優:總成績90分以上,核給評分加權比1.8,年度內以一個單位為限。
優良:總成績89~80分,核給評分加權比1.5,年度內以一個單位為限。
良好:總成績79~70分,核給評分加權比1.2,年度內以一個單位為限。
待加強單位:總成績70分以下,不發給獎金。
如年度內僅一單位參加績效獎金者,依績效評定如下:
特優:核給單位績效獎金總額
優良:核給單位績效獎金總額百分之九十。
良好:核給單位績效獎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待加強單位:不發給獎金。
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以上等第支給,不得平均分配。
  (2)個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二十之數額,機關首長得依據所屬員工之特殊績效,於年度進行中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績效獎金餘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四)機關人員離職者,不發給績效獎金。
(五)扣除前項績效獎金額度以外之其餘部分:依「職務級點標準表」所列之職務等級,於年度終計算後發給(級點數×級點折合率×在職月份數)。
1.職務級點標準表如下:

職稱 級點
機關(單位)首長(局長) 7
機關(單位)副首長(副局長) 6
科長 5.5
課長、技正 5
技士、約聘人員 4
技佐、約僱人員 3.5
技工、工友、臨時人員 2.5
備註:
一、主任、課員、辦事員等相關人員得比照上開職稱之職等,計算級點。
二、機關(單位)內部協助辦理相關工程行政人員,其級點以表列百分之八十計算。

















2.級點折合率之計算基準為其餘獎金總數除以總級點數。各級人員兼任(代)主管者,照表內級點標準,增加零點五,但本職級點標準較所兼任(代)主管為高(或相同)者,其級點不另增加。
3.於年度中新進或調任者,其可提撥獎金額度與實際核發獎金(不含績效獎金)應依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
4.各單位應依據「支領工程獎金對象及級點折合率計算表」(附件七)造冊請領。
5.工程機關(單位)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支給專業加給者,該機關應均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績效獎金,不適用職務獎金規定。

七、機關應成立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單
  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原已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者,得由該委員會辦理工程績
  效評核,免再成立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
    前項績效評核原則、績效指標、單位或個人工作績效評估標準及其他發給規定,應由各機
  關訂定後報上級機關備查。
八、獲分配單位績效獎金之人員,於機關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
  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不得參與分配單位績效獎金;另機關臨
  時、額外、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得由機關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九、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或國家重大工程職務加給者,不得再支領。
十、本縣各鄉鎮公所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工程者,得比照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