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公所主計業務檢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080097785 號
法規體系: 主計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各機關單位計畫執行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績效,加強會計管理,提升業務品質,增進主計及財務效能特訂定本檢核要點。
 
二、檢核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公所、公營事業機構及基金。

三、檢核範圍及項目(詳各訪查會計業務實施情形表)
    (一)預算審核
        1.預算是否詳實編列?檢具召開與預算編列相關會議文件、內部會議預算編列法令宣導等。(學校不適用)
        2.預算彙編相關表件送達日期及正確率。如需求表、概算書、預算案、法定預算、補助函。
        3.各項計畫之實施進度與分配預算執行進度是否保持適當之配合?預算之執行與原訂計畫進度差異逾20%者,計畫主管單位有無分析原因並採適當措施,以追蹤計畫預算之執行,俾提升計畫預算執行績效。
    (二)會計審核
        1.會計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等,是否依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規定辦理。(檢視憑證、簿籍列印正確性、存放位置等)上年度會計簿籍、上年度全年會計月報、決算。
        2.行政院主計總處105/03/10增訂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強調機關長期保管會計憑證責任,各單位有無依規辦理及因應措施。
        3.各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依規應報送主管機關,其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4.各單位決算依規應報送主管機關,其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5.各項代辦經費、保管款、預付費用、代收款及應收款項等之處理。
         (1)是否分別查明清理,未有久懸情形,如未及清理者,是否查明原因或妥適說明。
         (2)懸宕之帳款,會計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有無已結案餘額未處理或已超過5年以上未清理之情形。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三)主計單位對出納(含櫃台收銀)業務的檢核
        1.主計人員或出納管理人員抽查紀錄。檢具零用金、現金抽查表、保管票據抽查表。請出納提供現金、零用金備查簿、保管票據或有價證券清單。
        2.銀行匯入帳款是否即時通知會計單位編列收入傳票。檢附12月銀行對帳單及收入傳票日期。並查填附表。
        3.出納單位編製之差額解釋表如有一年以上未兌現支票之金額及日期,是否查明及時通知廠商前來領取。
        4.機關單位之收據使用人及保管人是否不同。
        5.查核零用金、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債權憑証、收據等存放位置是否得宜。
        6.出納人員有無任相同工作6年以上之情形,並貫徹輪調制度。
    (四)採購及財務審核(請準備12月收支憑證)
        1.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2.各單位採購事項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是否依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辦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30日)。
        3.辦理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是否通知主(會)計單位監辦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監辦採購規定辦理。
        4.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按期盤點及作成盤點紀錄,並由機關長官指定相關單位、主(會)計單位派員監盤,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
        5.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均甚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6.財產報廢是否依審計法第57條及各機關財產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等規定辦理。是否檢附主管機關或審計機關核准文件?報廢後之財物變賣是否以公開方式辦理,所得是否繳庫。
    (五)特殊項目
         1.各單位有關公款之存管,是否切實依規辦理,並於相關會計帳表妥適表達,無未經核准自行開立帳戶或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管公款,致衍生帳外帳情事。
         2.是否主動上網上內部控制及主計三聯制相關課程,並辦理內控及主計三聯制相關宣導。
         3.主計單位省紙、節能、愛護地球情形(請自行舉證)。
         4.其他主計精進或具績效項目。例如補助計畫專帳控管、對助理或出納人員辦理教育訓練等、或資訊化等。由受查單位自行舉證提列。
         5.鄉(鎮)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事項之辦理及上網公告情形(學校不適用)。
         (1)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之程序及作業流程。
         (2)對屬除外規定之民間團體認定方式及標準。
         (3)是否依期限填報或填報內容是否確實及對所撥補(捐)助款項之運用是否具效益。
         (4)鄉(鎮)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事項辦理情形是否按半年於鄉(鎮)公所網站中公告。(鄉鎮適用)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公所、公營事業機構及基金主計業務之檢核,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三年度為一循環期,每年度進行一次檢核,各檢核對象於循環期內至少實施一次業務檢核;必要時得就本要點檢核項目,針對須加強輔導之機關單位,予以重點抽查。
    (二)本府檢核人員由主計處各依業務特性核派相關成員組成之,綜理本計畫之實施。
     (三)主計處負責擬訂每期檢核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檢核對象、檢核項目與重點、檢核人員之編組及其起迄時間等;並得視檢核機關學校或基金業務性質,分別訂定檢核作業期程,檢核時得會同各業務主管機關辦理。
    (四)各鄉(鎮)公所配合年度財政收支考核每年實施一次,採書面及實地考核方式辦理。各鄉鎮公所應於規定期限內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其不予配合時,得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款。

 五、於每年主計業務檢核後,由主計處依審查結果之資料暨獎懲情形簽請核定。

六、獎懲標準:
  (一)等級評定:
      1、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
      2、總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考列甲等。
      3、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考列乙等。
      4、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考列丙等。
      5、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考列丁等。
   (二)檢核結果得列為年度考績參據,並依下列規定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1、考列優等者,會計人員及業務承辦人、主管人員各記功一次。機關首長嘉獎二次。
        2、考列甲等者,會計人員及業務承辦人、主管人員各嘉獎二次。機關首長嘉獎一次。
        3、考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4、考列丙等者,請業務主管機關督促檢討改進。
        5、考列丁等者,會計人員及業務承辦人、主管人員各申誡二次。機關首長申誡一次。
 
七、本檢核要點自核定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府主計處簽奉核准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