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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補助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0990047183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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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第二、三款子女,就讀國小、國中及高中職以上學生(含夜間部、不含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學學生)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伍仟元。

()國中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國小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前項補助,由本府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三、申請發給本補助者,應檢附左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請:

(一)申請表。

(二)註冊繳費收據、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完成初審,並報經本府核定。

四、申請子女就學生活補助費,應於學校開學後三十日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第二、三款子女,就讀國小、國中及高中職以上學生(含夜間部、不含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受補助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放就學補助費:

(一)死亡或中途休學、退學者。

(二)戶籍遷出本縣者。

(三)低收入戶資格註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