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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租用民間拖吊車實施移置保管車輛拖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91)府警字第9101903號
法規體系: 警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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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及「金門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機關:
    本縣警察局。


三、拖吊移置區域劃分:
    租用民間拖吊車執行車輛拖吊移置區域以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
    金寧鄉(以下簡稱大金門)為原則,其他地區視需要增加。


四、租用民間拖吊公司對象應具備條件:
(一)應領用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須列有車輛拖
      吊移置業務)、納稅證明。
(二)在大金門應具有合格汽車拖吊車、機車拖吊車各壹輛以上,汽、機
      車拖吊車均應有廣播及輔助輪設備,並須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及領
      有營業拖吊車牌照,且每年須參加檢驗(本項有關車輛設備及證件
      於簽約時提出)。
(三)拖吊區應具有合法保管場,其場地面積須在伍佰平方公尺以上,應
      檢具地籍圖、所有權狀、地主同意契約書及須領有縣政府核發之停
      車場登記證(其中停車場登記證於簽約時提出)。保管場之設立須
      在大金門內。
(四)提具新台幣壹拾萬元銀行本票保證金(簽約時應將保證金存入本縣
      警察局帳戶,解約時無息發還)。


五、拖吊移置時機及項目:
    警察局暨所屬各單位執行交通整理、交通稽查勤務時,發現應予拖吊
    之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通報交通隊通知所租用之拖吊公司實施拖吊:
(一)對於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法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
      駕駛,而代保管其車輛者。
(二)行駛中發生故障,未及時移置,妨害交通者。
(三)行車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及時處理而妨害交通者。
(四)不能行駛之車輛停放路邊,經通知所有人限期自行移置,逾期未予
      處理者。


六、實施拖吊移置時間:
    由上午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實施。


七、費用計算方式:
    拖吊移置費及車輛保管費依據金門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
    之數額收繳,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移置費:一律按車次計算,遇有一車同一天內,被拖吊二次以上者
      按拖吊次數分別計算之。
(二)保管費:車輛保管期日計算,以每日、每次計算至午夜十二時止,
      不滿一日以一日計算。
(三)金門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移置費、保管費等數額明細表如
      附件一。


八、租費及付費方式:
    租用民間拖吊車執行拖吊汽、機車拖吊費依簽定合約價格支付,拖吊
    公司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檢送相關資料送警察局辦理付款。


九、人員僱用、管理:
    租用民間拖吊車司機、技工及保管場作業與人員僱用、管理,由租用
    之拖吊公司自行負責,但受警察局稽核督導。如發現嚴重缺失經警察
    局通知拖吊公司應予解僱。


十、執行移置保管車輛拖吊移置、保管作業規定:
    實施移置保管車輛拖吊及保管場管理作業,悉依本要點及「金門縣警
    察局租用民間拖吊車實施移置保管車輛拖吊暨保管場作業管理規定」
    辦理。


十一、招商程序:
  (一)採公告租用對象條件、租用時間、租金、提具擔保事項等公開招
        標方式。
  (二)凡合於條件,經審查通過,有意經營者,採公開招標方式,以拖
        吊費租金總價最低並不超過所訂底價者,得標承攬拖吊作業。
  (三)得標承攬拖吊公司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拖吊車、車輛保管場、停車
        場登記證等一切籌備手續報經警察局於一週內複查通過後簽約,
        完成簽約後十日內執行拖吊移置工作,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警察局
        核准外,違者視同放棄承攬拖吊移置論,沒收保證金。


十二、本要點自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