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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救字第0970013215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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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災害防救相關計畫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三)災害防救科技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四)災害調查相關事項之建議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災害防救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 11 人至 15 人,其中主任委員 1  人,由本府副縣長兼
    任,並擔任召集人,綜理本會事務;副主任委員 1  人,由本府主任
    秘書兼任,並擔任副召集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其餘委員,由
    主任委員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由本府派(聘)兼之,委
    員任期 2  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四、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實際需要編組,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 1  人,由本縣消防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 1  人
    ,由本縣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工作人員 3  至 6  人,由本縣消防局
    災害搶救課人員兼任。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六、本會會議每年召開 1  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會召集人得指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
    ,就有關事項實地調查,並提供因應對策。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
    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