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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用人員晉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一字第1000070856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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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單位)聘用人員工作士氣,增進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單位聘用人員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所具知能條件外,尚須品行端正,具備
     績優事實,具有連續滿二年之考列甲等或一年考列甲等二年考列乙等,且最近二年未受
     任何處分者,得依學歷及工作績效據以晉階。
三、前項績優事實,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 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 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 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 盡忠職守,努力從公,表現優異者。
(七) 其他優良事蹟等,堪為同仁表率者。
四、各單位初任聘用人員具有法定聘用資格者,除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外,一律以六等一階聘用,每年並辦理考核作業。
五、聘用績優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一)初評:各單位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晉階條件者,請先填妥晉階評分標準表各評比項目分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送交各業務督導人員進行審核及初評。(如附件)
(二)復評:業務督導人員初評後送直屬主管復評,經簽奉各單位主官核定後,完成考評作業。
(三)送核:各單位完成初評、復評後,統一報送本府核定。
六、聘用人員之晉階,除應符合學歷資格及考核外,其晉階之人數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七、各單位符合晉階規定之聘用人員,應於每年二月底,函報本府彙整後,提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簽請縣長核定,如縣長對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得逕行變更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